隨著現(xiàn)代經(jīng)濟社會的發(fā)展,各類工傷事故案件也是頻頻發(fā)生。案件數(shù)量的增多,也導致了案件類型開始多樣化,這類案件中不是僅有單純的一個勞動法律,有的同時還涉及到第三者責任人在內(nèi)的雙重或多重法律關系。對多重法律關系而言,受損害勞動者如何救濟,競合的賠償請求權間如何選擇,在目前的法學理論上是眾說紛紜,在司法實踐中也因法律規(guī)定不明,各地法院的實際處理也是不相統(tǒng)一。本文試圖從工傷保險賠償及人身損害賠償競合的案件類型及特征、兩種請求權的法學理論基礎、我國相關法律的歷史沿革等方面進行研究,結(jié)合法律事務,提出兩種請求權競合時應可以同時行使的結(jié)論。
一、國際立法規(guī)定及我國立法歷史沿革
關于工傷保險賠償請求權和普通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之間的關系的立法模式,目前國際上主要有四種模式,分別是替代模式、選擇模式、兼得模式、補充模式。(一)取代模式。在此種模式下,雇員遭受工傷事故后,只能請求工傷保險給付,不得依據(jù)侵權行為法的規(guī)定,向加害人請求侵權損害賠償。但是侵權責任的排除并非絕對的,而是相對的。簡言之,即侵權責任排除,僅僅適用特定的加害人(此時的加害人包括了雇主和受雇于同一單位的其他雇員而不包括其他第三人),特定事故類型(意外事故、職業(yè)病或上下班交通事故),特定損害(限于人身損害)以及特定意外事故發(fā)生原因。采取此種制度的國家有西德、法國、瑞士、南非、挪威等國 。(二)選擇模式(即擇一模式)。即受害雇員可在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與工傷保險給付之間,選擇其中一種(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也是如此規(guī)定)。英國和其他英聯(lián)邦國家早期的雇員賠償法曾經(jīng)一度采用此種模式,但后來均已被廢除 。(三)兼得模式。系指允許受害雇員接受侵權行為法上的賠償救濟,同時接受工傷保險給付,即獲得雙份利益。采用此種模式的國家,最主要為英國。(四)補充模式。采用此種模式的國家主要是日本、智利以及北歐等國。在此種模式下,受害雇工對于侵權損害賠償和工傷保險均可主張,但全部所得不得超過其實際所受損害的一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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