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告的目的是調查是否必須修改關于兒童殺手在刑滿釋放后獲得新身份的法律。1981 年《藐視法庭法》首次將關于兒童殺手終身匿名的立法引入英國。該法第 11 條涵蓋了“在法庭上免于披露的事項的公布”。這將包括有權向公眾隱瞞姓名或個人信息的法院。通過這次調查,我將使用主要和次要信息來源來幫助我得出結論,是否必須對此進行修改,或者實際上是否應該有一項法律允許這樣做。這項調查將涵蓋所有的影響,包括積極的和消極的,由于政府批準了這項立法并加以應用而創建的。為了能夠做到這一點,我將進行評估;圍繞這一點的立法,研究英國過去的案例,并評估公眾/受害者/辯護人對這些問題的看法。我將進行的每一項研究都將用于我對此事的總結。
什么是終身匿名?
在整個英國,只有 6 個人因其所犯下的可怕罪行而獲得終身匿名。首先,授予匿名令,意味著不能透露特定人的信息。2009 年《驗尸官和司法法》第 3 部分第 76 條規定了“調查中的匿名性”,并指出該信息可以是任何信息;“(a) 將指定的人確定為能夠或愿意協助特定的合格刑事調查的人,或 (b) 可能使指定的人被確定為這樣的人。”
1933 年《兒童和青少年法》第 49 條禁止發布有關兒童的信息,無論是作為案件的受害者、證人還是辯護人,這意味著他們將被自動授予匿名權。這種匿名通常會在孩子年滿 18 歲時結束,然后可以報告他們的身份。但是,法官可以根據 1981 年《藐視法庭法》第 11 條授予成年辯護人匿名權。該條規定了“在法庭上免于披露的事項的公布”,以防止犯罪分子的姓名和信息被公眾知曉。這意味著,當罪犯被授予終身匿名身份時,他們就會被賦予全新的身份。從理論上講,這意味著這些罪犯可以申請獲得“白名單”并獲得第二次生命機會。
然而,并非英國的每一位兇手都被賦予終身匿名,如前所述,只有 6 個人獲得了這一權利,這項立法也必須滿足一些條件。這些條件在 2009 年《死因裁判官和司法法》第 78 條中有所規定。任何人若要獲得終身匿名令,必須首先向太平紳士申請——然后他們將審查案件并確定是否有理由相信這些條件滿足第 (3) 至 (8) 款的規定。
話雖如此,第 (10) 款規定可以對第 (4) 款至第 (6) 款和第 (9) 款進行更改,盡管這只能由適當的機構來完成。
誰被授予終身匿名?
在《1981 年藐視法庭法》第 11 條之前,法院無權授予該命令以保護成年人。在孩提時代犯下如此臭名昭著的罪行后,第一個被允許匿名的人是瑪麗·貝爾。當她殺死兩個當時只有 3 歲和 4 歲的小男孩時,她只有 11 歲。那是在 1968 年,當時瑪麗被判過失殺人罪。在這次審判中,瑪麗被點名,她的信息為公眾所知。那當然是直到她于 1980 年獲釋,并在 23 歲時獲得了新的身份和匿名。在這起重要而獨特的案件中,至關重要的是要知道法官已向法院明確表示這一事件不會成為任何其他案件的先例。這意味著由于過去的案件通常被用作法官評估案件的命令中的“示例”,以做出最終決定,因此該案件將不受此規則的約束。瑪麗在 1984 年生下女兒后不久,就知道她孩子的匿名性將自動受到保護,直到她年滿 18 歲。如果瑪麗沒有在 2003 年 5 月贏得高等法院之戰,情況就會如此,這導致她和她的女兒們的匿名身份被延續到她們的一生。同時擔任高等法院家庭分庭庭長的伊麗莎白女法官解釋說,做出這一決定所用的理由是由于本案的“特殊情況”,而且法院已經見證了他們兩人的生活。非常高的危險或傷害。
1998 年《人權法》第 8 條規定了涵蓋某人享有私人和家庭生活尊重的權利的立法。家和他的信件”和 2. “公共當局不得干涉這項權利的行使,除非是依法和在民主社會中為了公共安全的利益所必需的……”。[3]這條立法被用于法院決定授予瑪麗貝爾和她的女兒終生匿名。
在其他 5 個中;Jon Venables、Robert Thomson、Maxine Carr 和“The Edlington Brothers”,最重要且接下來要討論的案例是 James Bulger 的案例。該案例將用于幫助評估終身匿名對犯罪者和受害者家庭的影響。1993 年,喬恩·維納布爾斯 (Jon Venables) 和羅伯特·湯姆森 (Robert Thomson)(犯罪時均為 10 歲)可怕地綁架、折磨并殺害了 2 歲的詹姆斯·帕特里克·布爾格 (James Patrick Bulger)。在他們的審判期間,公眾非常憤怒,這導致男孩們在成人法庭接受審判和判刑,法官莫蘭德公開了這些男孩的名字。[4]2001 年,就在他們出獄前不久,這兩個男孩都獲得了終生匿名。他們是第一個接受這種匿名的人,因為法院將他們的決定描述為“特殊”禁令,這樣做是為了保護他們的人權。做出這一決定的理由是,如果他們被公眾知曉并最終保護他們,將會給他們的生活帶來高風險。鑒于通常匿名會在個人年滿 18 歲時結束,只是因為這些不尋常的情況,兩個男孩都被賦予了新的身份。這起案件的結果震動了整個英國,后來也對公民產生了連鎖反應。
賦予犯罪分子新的身份:有效嗎?
新身份不會隨意分發給任何人,法院審查案件必須滿足特殊情況。話雖如此,在這些法庭程序中,法律承認公眾的利益以及被告可能對其他人造成的不利影響。需要強調的主要部分是法院決定終身匿名的原因是:被告的潛在傷害遠高于公眾的利益。如果法院是決定終身匿名的人,或者辯護人已申請,必須強調法院不會輕率地做出這一決定。每個案件都必須進行深入分析,并確保做出的決定符合辯護人和公眾的利益。當罪犯被賦予新的身份時,他們也獲得了創造新生活所需的所有必需品的奢侈。其中包括新的醫療記錄、國家保險號碼等,幾乎是人們期望擁有的標準材料和需求。考慮到此過程中涉及的記錄工作和金錢的數量,這表明這不是一個輕易通過的決定。它不僅可能通過授予這一權利對捍衛者的生活產生巨大影響,而且還將對公眾產生巨大影響。
首先,根據 1998 年《人權法》,所有人都有權享有基本人權和自由。例如,每個人都享有生活、工作和教育的權利,以及獲得公平審判的權利。除了這些權利,每個人的人權也受到法律保護。如果這些權利沒有得到政府、警察和議會等公共當局的正確保護,那么相關個人可以將他們的案件提交給英國法院,因為他們侵犯了他們的人權。如上所述,該法案第 8 條規定了“尊重私人和家庭生活的權利”,這在爭論該立法實際上應該授予這些罪犯的觀點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這項重要的立法代表著居住在英國的每一個人,正是讓這些罪犯有機會保持匿名的原因,畢竟他們是擁有這些權利的人。盡管這些人犯了罪,但他們的權利受到保護,通過尊重他們的私生活也可以增加他們康復的機會。
早在 2016 年,政府委托進行的一項審查就表示,實際上應該給予罪犯終生匿名。青年司法常務委員會皮帕·古德費洛 (Pippa Goodfellow) 向 BBC 表達了她對此事的看法。她強調,匿名在涉及犯罪的幼兒的每個康復計劃中都扮演著重要的角色。皮帕還解釋說,由于社交媒體現在在當今社會中發揮著巨大的影響作用,將他們命名為成年人“讓他們很難將過去拋在腦后”。這篇文章接著闡述了她的觀點,即如果一個孩子被貼上“罪犯”的標簽,可能會對他們產生相當大的負面影響。不僅是他們的生活,還有他們在生活中可能獲得的關于教育、就業甚至人際關系的每一個機會。[5]在同一篇文章中,編輯協會的執行董事伊恩·默里 (Ian Murray) 就他所描述的“一個非常復雜的問題”表達了他的看法。在整篇文章中,伊恩與皮帕的觀點非常相似,他說“媒體應該認識到年輕人有改革的機會”。但是,他也表示,應該對個別案件進行公開調查,以及對這些罪犯進行點名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重要的是要考慮到受害者的家人和公眾,并確保他們確保如果罪犯被授予終身匿名,他們是出于正確的原因而得到的。
然而,他們也可以選擇在他們的房子里安裝一個緊急按鈕,如果他們覺得自己有危險,就會通知當地警察他們的新家。由于司法部拒絕透露這些費用的確切數字,消息人士估計英國納稅人每年需要花費 25 萬英鎊。250,000 英鎊是每年每個身份的估計成本,大約為每年 150 萬英鎊。這是我們現在必須審視什么對這些罪犯的受害者和公眾公平的時候,還要分析給這些罪犯第二次生命機會是否奏效。例如,當維納布爾斯的新身份在 2013 年泄露時,納稅人為他頒發新身份的成本 約為 500,000 英鎊。 深圳律師事務所
崗廈北律師闡述司法權權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