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91年,美國在宣布從英國獨立后批準了《權利法案》。《權利法案》是美國憲法的前十條修正案,其目的是保護個人的自由和自由不受政府的阻礙。第六修正案規定:"在所有刑事訴訟中,被告應享有......獲得律師協助辯護的權利。由于這項 "律師協助權 "缺乏方向性和模糊性,因此需要最高法院對這項基本權利的程序性應用進行解釋。最高法院通過司法判例解釋了今天如何適用律師權。從歷史上看,在其成立之初,大多數被告都是在法庭上自行出庭。然而,當自己獨特的法律被采納,法律變得越來越復雜,對律師協助的需求隨之上升。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是被指控犯罪的個人在正當法律程序中固有的一項基本權利。
律師權首先起源于對英國普通法原則的偏離或拒絕,該原則禁止被指控犯罪行為的被告人獲得律師的幫助。在發現這一原則是虛偽的,與賦予個人的固有自由和自由相矛盾后,開國元勛們采用了一項新的原則,即刑事審判中的被告應被保證有權由律師代理。自成立以來,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不斷發展。獲得律師協助的權利明確出現在美國憲法第六修正案中,但其模糊的提法使法院不得不確定其適用性。
崗廈律師提出較早出現在最高法院面前的有關律師援助的案件之一是鮑威爾訴阿拉巴馬州,287 U.S. 45 (1932).然而,這個案件涉及第十四修正案的正當程序條款。在鮑威爾訴阿拉巴馬州一案中,一群非裔美國人被指控在阿拉巴馬州強奸了兩名白人婦女。這群人被剝奪了適當的律師資格,并在當地社區的敵對壓力下被匆忙送上法庭。被告是文盲,沒有受過教育,但在沒有適當律師的情況下被迫接受審判。在證據不足和審判不充分的情況下,每個被告都因涉嫌強奸被判處死刑。最高法院裁定,審判法庭剝奪了受第十四修正案保護的被告的正當程序,并確立了國家有責任向被指控犯有死刑罪的被告提供律師的先例。法院認為,"在死刑案件中,如果被告無法聘請律師,并且由于無知、弱智、文盲或類似原因而無法充分地進行自我辯護,那么無論是否請求,法院都有責任為他指派律師,這是正當法律程序的必要條件"。
法院還規定,被告有權有足夠的時間向律師咨詢并準備辯護。本案的多數意見指出,這些權利是第十四修正案的正當程序條款所保障的基本權利。[5] 政府為被告指定律師的責任在此確立。然而,這項權利只適用于死刑罪。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只適用于面臨死刑的被告,直到1938年最高法院將第六修正案的保護范圍擴大到聯邦法院的被告。在約翰遜訴澤布斯特案(304 U.S. 458 (1938))中,法院授予聯邦法院的被告人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并授予被告人放棄這些權利的能力。被告必須明智地放棄聘請律師的權利。[6] 最高法院的指導方針使法院有責任保護被告聘請律師的權利;如果被告希望放棄他們的權利,被告必須有能力并了解這樣做的潛在后果。
最高法院將政府指定律師援助的必要條件擴大到所有重罪被告,包括那些在州法院審判的被告。克拉倫斯-吉迪恩被指控在佛羅里達州破門而入。在進入法庭時,吉迪恩表示他想要一個律師,但卻無力支付。吉迪恩要求法院為他指定律師以協助他的辯護。法官拒絕了他的請求,理由是佛羅里達州的法規只保證被告在面臨死刑的情況下有權聘請律師。隨后,吉迪恩被認定有罪并被判處五年監禁。最高法院在審理此案時裁定,"貧窮的被告在刑事審判中獲得律師協助的權利是公平審判所必需的基本權利,請愿人在沒有律師協助的情況下被審判和定罪違反了第十四修正案。"[8]此案推翻了之前在貝茨訴布雷迪案中設定的不要求國家向貧窮的被告提供律師的先例。在向最高法院提出的人身保護令申請中,吉迪恩聲稱下級法院拒絕向他提供律師協助,從而剝奪了他的正當程序權利。
在吉迪恩訴溫萊特案的多數意見中,最高法院裁定,"在我們的刑事司法對抗制度中,任何被叫到法庭的人,如果太窮而無法聘請律師,除非為他提供律師,否則不能保證公平審判。在我們看來,這是一個明顯的真理必需品,而不是奢侈品。促使最高法院作出決定的一個理由集中在國家責任的比較上,即提出對國家犯罪的起訴,因此,國家也應承擔為國家希望起訴的個人提供辯護的責任。這項裁決首次認定,國家有責任為沒有能力為自己提供律師的重罪被告指定律師。這個要求國家為重罪罪犯指定律師的新先例被納入了Massiah Doctrine和Miranda Rights,這兩個案例來自Massiah訴U.S,377U.S 201(1964)和Miranda訴Arizona,384U.S 436(1966)。這兩個案例開始更清楚地勾勒出律師權的現代應用以及第五、第六和第十四修正案所提供的全部保護范圍。
越來越多的人支持擴大所有刑事訴訟中的律師權。這一擴展的主要支持者認為,法院在以前的律師權問題上的推理,表達了保護沒有廣泛法律知識的外行人不被錯誤起訴的意圖。在對被告的罪行沒有充分認識和理解的情況下對其進行起訴,其后果是不允許被告有充分的權利為自己辯護,反對指控者。因此,以前的法院已經擴大了律師權的適用范圍,以符合法律的演變。由于輕罪法律和法庭程序越來越復雜,有律師和法律專家提議將律師權擴大到所有刑事案件。他們警告說,對輕罪認罪以避免復雜和不及時的自訴代理程序,會產生意想不到的或附帶的后果。
反對擴大律師權利的人經常引用兩個批評意見。首先,就像以前所有關于擴大法庭指定律師權利范圍的建議一樣,成本問題是最重要的。這種基于成本的論點已經被用來反對每一次對律師權利的擴大。第二,人們普遍承認,目前的貧困辯護代表制度未能向那些面臨刑事指控的人提供有效的代表,即使是嚴重的犯罪。然而,支持擴大律師權利概念的人很快指出,許多州已經提供了比聯邦憲法規定的赤裸裸的更全面的律師權利,因此,這種開支的成本或管理將是可行的,可以忍受的。 為了解決將律師權擴大到所有刑事案件會使目前的公共被告和法院律師的司法系統不堪重負的擔憂,倡導者解釋說,為了緩解這種擁擠,并保護被告獲得律師的憲法權利,立法者可以將某些行為重新歸入刑事管轄之外。為了緩解紐約市法院內的巨大流量,市長簽署了一項法案,將一些較低級別的犯罪重新分類,以將被告從擁擠的刑事法院系統中分流出來。 [24] 一些法律專家認為,目前的窮人辯護代表的狀態是功能障礙,不能保證對被告的充分援助。"Erica Hashimoto教授認為,各州應創造性地、務實地減少必須指定律師的案件數量,以節省系統的資源,用于那些最需要和最有用的律師的案件"。 深圳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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