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犯罪嫌疑人冢某的供詞和指認筆錄。本人從2017年8月1日起開始經營深圳市周某某餐飲服務有限公司,該店規定所有顧客不能在現場使用現金交易,客人主要是通過微信進行賭資結算,有些比較熟人是他們之間互相結賭賭資,有些不熟悉的客人是通過我用微信進行賭博的。本人主要為客人提供8個麻將桌,客人到我店打麻將,我首先提供了籌碼給客人,籌碼有兩種類型:圓形籌碼,標著“5.10.20.50.100.500”數字;長方型牌籌碼,貼上“10.20.50.100”標簽,提供籌碼無需現金或定金。我會提供印有VIP字樣的記數卡給客人。前一種收費方式是客人每次刷卡,刷一次卡,我要收1元,但是有水果、茶水等服務的,每刷一次卡,我要收2元。VIP卡內的數字是100元,“自摸”一次胡亂刷一次卡,卡內的數值將相應減少,等客人玩完后,拿記數卡到前臺與我結算,按刷卡次數結算,再刷10次。另一種收費方式是每小時收費30元。一張桌子是熟人的桌子,如果一張桌子有陌生人,就按第二張桌子計費。來到本店打麻將的客人大多是熟人,基本都認識。本人與鄱陽湖建立了個人聯系,這是一個微信營銷群,這個群主是我,里面有51個人,我每天13時左右都會在這個群里發一個小廣告叫人來打麻將,大概是19點左右,我會在群里發個小廣告叫大家過來打麻將,或是發“打麻將三缺一”的表情,有時候還會發5元紅包。我會為他們提供場所打麻將,并知道他們要賭錢,但我不知道這次他們這次賭博。雖然我沒規定賭牌的上限,但我還是建議客人最多輸在1500元以后不要再打,至多再增加500元就不再打。對陌生人我都要收定金,因為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有5次左右中途離開,而且還沒收定金,賭徒們在賭局中沒有結清輸贏,會造成金錢損失,因此對于不熟悉的客人可以采用先付定金的方式減少損失。先存600元起,后800元,1000元起,現在是1500元,是通過微信轉帳的。自開棋牌室以來,我總營業額約15萬元左右,這15萬元的營業額要支付大約24000元的水電費.租金約為6.9萬元.租金2.4萬元,餐費約4.8萬元。事實上,該店一直在虧損。
被告人冢某煽對其經營棋牌的場所、營業執照、起獲的VIP卡片、籌碼、麻將臺、微信流水賬單等進行了指認。證人張某1的證言及指認筆錄。主要內容:2018年12月25日21時許,我和王某、羅某1三人飯后去到深圳市順德區龍江鎮旺崗村委會聯新路3號首層1號鋪鄱陽湖店打麻將,因為少一個人,王某就微信叫了一個老鄉過來,我們四人一起打麻將。22時15分許,有警察過來將我們查獲。我們打廣東麻將“推倒胡”,用籌碼結算,當時店里給了我1000元的籌碼,最后根據籌碼和同臺的人用微信結算。至被抓時,我籌碼有2500元,等于我贏了1500元籌碼。我今天是第一次過來,臺費還沒有支付。
證人王某對籌碼、打麻將的地點進行了指認。
證人羅某1的證言及指認筆錄。主要內容:2018年12月25日21時許,我和王某、張某1三人飯后去到深圳市順德區龍江鎮旺崗村委會聯新路3號首層1號鋪鄱陽湖店,我們想打麻將發現少一個人,王某就微信叫了老鄉郭某過來,我們四人一起打麻將。22時15分許,有公安過來檢查。我們打廣東麻將“推倒胡”,“自摸”就給一個面值10元的籌碼,獎一個碼,這個碼翻開是數字幾就算中幾個碼,一個碼10元。一般自摸一把,出入60元左右。籌碼是收銀臺給我的,不收費,我們每打完一把就用籌碼結算,當時店里給了我1000元的籌碼,最后根據籌碼和同臺的人用微信結算。至被抓時,我籌碼有350元,等于我輸了650元籌碼。我今天是第一次過來,臺費還沒有支付。
證人張某1對籌碼、打麻將的地點進行了指認。
證人王某的證言及指認筆錄。主要內容:2018年12月25日21時許,我和羅某1、張某1三人飯后去到深圳市順德區龍江鎮旺崗村委會聯新路3號首層1號鋪鄱陽湖店內,我們想打麻將發現少一個人,我就用微信叫了老鄉郭某過來,我們四人就在該店內的1號房打麻將。22時15分許,有公安過來檢查。我們打廣東麻將“推倒胡”,“自摸”就給一個面值10元的籌碼,獎一個碼,這個碼翻開是數字幾就算中幾個碼,一個碼10元。一般自摸一把,出入60元左右。籌碼是收銀臺給我的,不收費,我們每打完一把就用籌碼結算,當時店里給了我1000元的籌碼,最后根據籌碼和同臺的人用微信結算。至被抓時,我籌碼有120元,等于我輸了880元籌碼。今天打麻將的臺費還沒有支付。
證人羅某1對籌碼、打麻將的地點進行了指認。
證人郭某的證言及辨認、指認筆錄。主要內容:2018年12月25日21時許,我的老鄉王某用微信叫我到深圳市順德區龍江鎮旺崗村委會聯新路3號首層1號鋪鄱陽湖店打麻將,我跟王某還有另外兩個老鄉就在該店1號房內開始打麻將。22時15分許,有公安過來檢查。我們打廣東麻將“推倒胡”,“自摸”就給一個面值10元的籌碼,獎一個碼,這個碼翻開是數字幾就算中幾個碼,一個碼10元。一般自摸一把,出入60元左右。鄱陽湖店內有三個房間,每個房間有一張麻將臺。該麻將館有兩種收費方式,在房間打麻將,每小時是30元服務費,如果在外面大廳打的話,要去前臺拿一張卡,卡內有100元的余額,每次“自摸”的人刷卡,會扣除卡內2元,作為臺費收取,最后打完的時候,去前臺刷卡就知道要支付多少臺費了。籌碼是收銀臺給我的,不收費,我們每打完一把就用籌碼結算,當時店里給了我1000元的籌碼,最后根據籌碼和同臺的人用微信結算。至被抓時,我籌碼有1030元,等于我贏了30元籌碼。我今天打麻將的臺費還沒有支付。
證人郭某辨認出被告人冢某煽,對籌碼、打麻將的地點進行了指認。
證人蔣某的證言及指認筆錄。主要內容:2018年12月25日20時許,我跟朋友何某、黃某1欣、蒙某吃完飯后,去到深圳市順德區龍江鎮旺崗村委會聯新路3號首層1號鋪鄱陽湖店2號房內打麻將,22時15分許,有公安人員過來檢查。我們打廣東麻將“推倒胡”,“自摸”10元,獎四個碼,每中一個碼5元。一般“自摸”一把,出入50元左右。我和朋友在房間內打麻將一個小時收20元,等打完之后結算,籌碼是收銀臺給我的,不收費,我們每打完一把就用籌碼結算,當時店里給了我1000元的籌碼,最后根據籌碼和同臺的人用微信結算。至被抓時,我籌碼有560元,輸了440元籌碼。該麻將館開了有半年時間了,我今天打麻將的臺費還沒有支付。
公訴機關據此認為,被告人冢某煽無視國家法律,以營利為目的,提供賭博場所和工具供他人賭博,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量刑上,建議判處被告人冢某煽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冢某煽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證據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
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冢某煽犯開設賭場罪的罪名和事實無異議,發表以下辯護意見:1.冢某煽系初犯;2.冢某煽認罪、悔罪態度良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3.被告人冢某煽的經營場所是有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是包括棋牌、餐飲;4.該場所一直處于虧損狀態,冢某煽及其妻子是用信用卡套現來維持經營的;5.冢某煽家庭經濟困難,父母都患有疾病,女兒剛出生,需要其照料。綜上,希望法庭對冢某煽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冢某煽開設棋牌室供他人打麻將并收取費用的事實清楚,證據經當庭質證,確實、充分,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等,不以賭博論處”。該司法解釋旨在保護群眾正常的娛樂活動和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本案中,被告人冢某煽經營的深圳市周某某餐飲服務有限公司依法辦理營業執照,該公司的營業范圍包括棋牌,其在店內提供八張麻將臺供他人打麻將,屬于提供場所供他人娛樂的經營行為。前來打麻將的人大部分都是居住在附近有正當職業的人員,雖然打麻將的過程中帶有少量財物輸贏,但無證據證明有人在此以賭博為業,或進行高額賭注賭博。被告人冢某煽作為經營者,基于管理成本考慮,采取兩種收費方式,一種是每個房間固定收取每小時30元服務費,另一種是從大廳的麻將臺上每局“自摸”中收取1至2元作為服務費。上述兩種收費方式是基于房內房外麻將臺不同管理的需要,均跟賭資大小無關,與跟賭資大小掛鉤的抽頭漁利有著本質的不同,且根據生活常識,兩種收費方式每張麻將臺每小時收取的費用差別不大。被告人冢某煽為前來打麻將的客人提供茶水、清潔等服務,還要支付店鋪租金、水電費等經營成本,其收費并未明顯超出合理的范疇,兩種收費方式與當地其他正規棋牌娛樂場所收費大體相當。綜上,被告人冢某煽的行為符合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屬于“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其行為并不具備法律所規定的開設賭場罪的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和刑事處罰必要性,故不構成開設賭場罪。深圳市順德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冢某煽犯開設賭場罪,罪名不成立。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基于被告人冢某煽構成犯罪的前提下發表的,本院認為被告人冢某煽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故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予評價。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冢某煽無罪。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附相關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在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深圳羅湖區刑事訴訟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