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為。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占有”應理解為“非法所有”。集資詐騙罪與詐騙罪屬于特別法條與一般法條的關系,因此,對二者的界限也應分清。今天深圳經濟犯罪律師就來講一講集資詐騙罪和詐騙罪的主要區別。
(1)侵害的對象不同。一方面,集資詐騙罪侵害的是社會不特定的公眾的資金,而普通詐騙罪侵害的對象往往是特定人的財物;另一方面,集資詐騙罪侵害的對象僅限于資金,而普通詐騙罪侵害的對象不,限于資金,還可以是資金以外的其他財物。
(2)行為方式不完全同。集資詐騙罪由非法集資行為和詐騙行為復合而成,即只能是以非法集資的方式進行詐騙;而詐騙罪只能是以集資詐騙、貸款詐騙、票據詐騙、金融憑證詐騙、信用證詐騙、信用卡詐騙、有價證券詐騙、保險詐騙和合同詐騙以外的其他方式實施。
(3)犯罪主體不完全相同。集資詐騙罪的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詐騙罪的主體,只有自然人可以構成,單位不能構成該罪。集資詐騙往往以發行股票或者企業債券的方式進行,因此區分集資詐騙罪與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的界限也十分重要。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是指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依據法律說明,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個人集資詐騙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單位集資詐騙50萬元以上不滿250萬元,屬于“數額巨大”的。個人集資詐騙100萬元以上,單位250萬元以上,屬于“數額特別巨大”。。在具體認定金融詐騙犯罪的數額時,應當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對于行為人為實施金融詐騙活動而支付的中介費、手續費、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賄、贈與等費用,均應計入金融詐騙的犯罪數額。但應當將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扣除。在量刑時,不能僅以集資欺騙的數額為根據,還要考慮詐騙手段、詐騙次數、危害結果、社會影響等情節。集資詐騙犯罪的數額特別巨大不是判處死刑的唯一標準,只有詐騙“數額特別巨大并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犯罪分子,才能依法選擇適用死刑。對于犯罪數額特別巨大,但追繳、退賠后,挽回了損失或者損失不大的,一般不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對具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的,一般不應當判處死刑。
無論是詐騙還是集資詐騙的區別有多大,總的來說都對他人的財產進行了侵犯,只不過是形式的改變而已,都是會受到處罰的,社會上任何的錢財都是來之不易的,如果我們非法將別人的財產謀取,是會受到嚴厲的制裁的,如果您還有任何關于法律的問題,歡迎在網上免費咨詢深圳經濟犯罪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