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動物致人損害,誰應負責?
近幾年,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養寵物的家庭越來越多。它們既豐富了人們的生活,給人們帶來精神慰藉,又傷害寵物.干擾環境衛生,甚至引發交通事故等問題也不斷出現,引發訴訟案件時有發生。
安陽“狗咬人”事件迅速發酵,隨后又發生類似事件,有狂犬病主人遛狗不牽繩爭議,聲稱咬到你賠十萬,而最后一名受害者只能拿著狗遛狗不牽繩,并聲稱自己被咬傷,最后一次受害者只能拿命控告的事件。在此事件中,狗咬而無人處置,受害人合法權益得不到及時保障,引發了社會各界的熱議,在此基礎上,再對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裁判規則進行梳理。
要點分析
1.動物飼養者.管理人的確定。
飼養人一般是指動物的所有者,即對動物擁有占有.使用.獲得,處分權的人。一種動物的管理者,是指那些事實上由短期或長期支配控制和管束動物的人,管理人不擁有動物的所有權,而只是在某種法律關系下直接擁有和控制動物。比如國家設置的動物園,如因借用合同、保管合同等法律關系而對動物負有管理責任的相關主體。第三方是指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和被侵權人以外的人。
當被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認定中,動物的飼養者是否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則依據其是否處于管制管制之下。
2.飼養動物
至于飼養動物的定義,除貓狗等家養寵物外,家禽、家畜、動物園及馴化野生動物、例如旅館看門狗、農場、農場、農場等為生產目的飼養的奶牛。教學所需馬術表演及其他需要飼養的馬等,在法律意義上屬于“飼養動物”。
3.動物致人損害特別條款
從民法中有關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法律條款可知,其特殊規定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飼養者或管理人違反管理規定,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傷害。二是禁止飼養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一切,均因其行為本身不合法增加致人損害的危險性,為達到教育、懲罰的作用,不再規定免責事由。
根據民法總則劃分責任
對因飼養動物致人損害而引起的民事侵權責任,《民法典》第七章第九章以7條法律條文加以規定,其中包括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一般責任是無過錯責任;違反管理規定造成損害的責任;禁止飼養的有害動物致人損害的責任;動物園動物對人的損害責任;遺棄;逃逸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的損害責任;第三人有過錯時的損害賠償責任;飼養動物造成損害的范圍。
1.一般情況下,飼養動物損害責任案件的歸責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
《民法通則》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飼養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飼養人或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由被侵權者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法院認為,該條規定了飼養動物所致人損害的一般責任,即無過錯責任,只有在證明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導致損害結果的被侵權者才能減輕或免除責任。
《民法通則》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使他人受到損害的,應負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由被侵權者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對飼養動物違反致害責任應由專門負責,并應符合致害一般責任條款,并須具備特別的構成要件,如:“違反管理條例”、“不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此處所稱“管理條例”,是指《北京市養犬管理條例》等規范性法律文件。
2.絕對責任情形下,飼養動物損害責任案件適用歸責原則
《民法通則》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條規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和其他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在現實生活中,由于狗被禁養的狗數量較多,它們被禁養的狗數量多,并且飼養者.管理人違反了國家禁止令,該條賦予飼養者.管理人更多的責任,如被侵權者飼養禁止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時,不得以被侵權者故意重大過失作為減責事由。禁養危險動物致人損害的,屬絕對責任,飼養人.管理人對造成損害結果,應負全部責任。
3.遺棄.逃逸動物在遺棄.逃逸過程中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案件歸責原則
《民法通則》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條規定,放生的動物在逃離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的,原飼養人或管理人應負侵權責任。按照該法,如果飼養動物因長期遺棄.逃逸而重新回到野生狀態后造成損害,則原飼養人.管理人不再承擔責任,具體損失由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
㈢混合責任。
另外,《民法通則》第一千二百五十條規定,若第三人過失而致他人損害,被侵權人可向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要求賠償,或向第三人要求賠償。飼養人或管理人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按照該條的規定,在第三人的過失導致他人損害的情況下,對動物飼養者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對第三人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深圳公司法律顧問總結
飼養動物的人應該遵守法律和規章,在嚴格遵守法律和法規的要求飼養寵物的同時,還應具備社會道德,對于自己養寵物造成他人損害,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道歉,并給予適當賠償;同時,有關部門也應積極處理,對受害者的要求作出及時反應,確保受害者的合法權益;避免近期類似“狗咬人”而受害人維權無門的情況再次發生。深圳公司法律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