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詳情:
45歲的廣東汕頭女子許某琴,由于長期遭受家庭暴力,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但是法庭沒有判決,隨后又遭遇丈夫的家暴。
2010年6月15日,丈夫鄭某松喝完酒就闖進許某琴的房間,掐許某琴的脖子,并毆打她的頭,父親趕到后,許某琴也遭到毆打,之后鄭某松再一次對許某琴施暴,用保溫瓶,剪刀對峙,雙方在推搡過程中發生沖突,再一次,鄭某松掐了許某琴脖子,手持一把剪刀將鄭某松胸部刺入,致其死亡。
在此之后,許某琴被警方以涉嫌故意殺人罪逮捕。
十二月九日,記者獲悉,汕頭潮南區法院日前對此案作出判決,判決許某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對許某琴在丈夫掐脖子的情況下刺死對方的行為,法院認為這是“防衛過當”。
該案判決引發爭議,多名律師學者表示,從法院認定的事實來看,利用剪刀對許某琴的不法侵害“掐脖”正在發生,其不法侵害“掐脖”正在發生,其行為并未超過必要限度,應由法院認定事實。在普通家庭暴力情形下,在2020年《兩高一部正當防衛指導意見》出臺前,與一般情況沒有實質區別。現已制定了《關于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專門對這一領域的正當防衛作出了專門規定,對于家庭暴力的情況,更應該從保護婦女的角度出發。
深圳刑事律師一名曾給予許某琴法律援助的工作人員表示,許某琴長期遭受家庭暴力,但當地第一次不會作出離婚判決,不管有沒有家暴。與此相對應的是許某琴第二次進行離婚訴訟。廣東省汕頭潮南區人民法院審判管理辦公室工作人員表示,需要了解有關情況后才能回復。
女人提出離婚申請被駁回
老公的家庭暴力仍未結束
四十五歲的許某琴來自廣東省汕頭市潮南區。由于受不了丈夫鄭某松長期家暴,于2019年5月8日向轄區內的潮南區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但是同年7月29日,法院裁定兩人不得離婚,并駁回其其它訴訟請求。之后許某琴和鄭某松分房睡覺。
但是鄭某松的家暴行為并未停止,直到2020年6月15日悲劇發生:當天鄭某松再次對許某琴實施家暴,將她的脖子給了許某琴一次,并將其砍傷。
六月十六日,在當地警方的大力支持下,許某琴在同月30日以涉嫌故意傷害罪被捕,2021年2月10日被取保候審。
1月23日潮南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潮南區人民法院于28日立案偵查,并公開審理此案。
十二月九日,記者了解到,日前,潮南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判決許某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先生在被刺傷之前要掐脖子才停止
法庭:在必要的范圍之外,屬于防衛
據記者掌握的判決書,2020年6月15日下午2時許,受害人鄭某松酒后闖進被告人許某琴臥室,用手掐住正在睡覺的許某琴脖子,在站起來反抗的許某松被鄭某松打后逃出臥室,來到現場,許某琴的父親許某強聽到聲音后趕到現場進行勸架,被鄭某松拿著鋁盆打傷。
在房間里,許某琴叫鄭某松不要影響孩子休息后回到臥室,鄭某松又用鋁盆將許某琴頭部砸傷,連續拿起保溫瓶、剪刀對著許某琴,雙方在推搡過程中一起跌倒在地上,鄭某松倒地后再一次用手掐了許某琴的頸部,許某琴遂持剪刀在鄭某松胸口等處刺傷,直至鄭某松手才停止。
隨后,電話通知許某琴,民警到場后將她帶回派出所。最終,許某琴如實交代了故意傷害的事實。
案件發生后,許某琴一方多次向鄭某松的親屬賠禮道歉,并取得其諒解。
鄭某松血液中酒精含量252mg/100ml經鑒定,是由于多處銳器刺傷,導致右肺多處破裂、氣胸繼發失血性休克死亡。面部、頸部、雙上肢和腹部多處軟組織損傷,符合鈍性外力作用所致,損傷程度較輕。
法庭上,深圳刑事律師向被告人許某琴的辯護人提出,受害人鄭某松對本案有過錯,其行為屬防衛過當,案后自動向司法機關投案,如實供述犯罪,情節較輕的,有自首情節的,自愿認罪認罰,已取得被害人親屬諒解的,請求減輕處罰和緩刑。
今年9月18日,被告人許某琴在吳家偉的見證下,在被告人吳家偉的見證下簽署了認罪承諾書。
法庭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許某琴非法侵害他人財物,造成1人死亡,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造成1人死亡,其行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構成故意傷害罪。控方指控被告人許某琴犯有故意傷害罪,量刑建議適宜。
鑒于本案屬于婚姻家庭引發的犯罪,被害人鄭某松在本案中有過錯,被告許某琴的行為屬防衛過當,案件自動投案,如實供述其罪行,具有自首情節,自愿認罪認罰,并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等情節,依法減輕被告人許某琴的刑事處罰。
法律顧問:應該被認為是"正當防衛"
學人:不可能“只有結果”論
有沒有正當防衛?家庭暴力中的自我保護與一般情況下的自衛有沒有區別?針對這一案件,許多律師和學者提出了不同意見。
深圳刑事律師認為,根據案件中查明的事實,在這之前和當天,鄭某松已先后用手掐脖子,用鋁盆打傷父親和許某琴,根據《兩高一部正當防衛指南》第15條之規定,對酒后雙手掐頸等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為,雖然沒有使用兇器或殺傷性兇器,但鄭某松依據不法侵害的次數、擊打的部位及力度等情況,確實已經嚴重危害了許某琴的人身安全,即使還沒有造成實際損害,但已經給人身安全帶來嚴重、緊迫危險的,可確定為“犯罪”。本案件符合刑法第20條第3款的規定,應當認定為特別防衛、正當防衛,自然不存在過當一說。
同時,在本案刑事判決中,辯護人也未被發現,檢察官和法官對本案是否構成了“行兇”和特殊防衛的內容。
深圳刑事律師認為,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的區別主要在于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損害”。根據《兩高一部正當防衛導則》第12條,防衛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應當綜合不法侵害的性質,方法、強度、危害程度、防御時間、手段、強度、損害后果等情節,考慮雙方力量對比,根據防御者防御時的處境,結合社會大眾的一般認知做出判斷。當判定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時,不僅要考慮已經造成的損害,而且要考慮造成進一步傷害的迫切性和現實的可能性。在反擊方式上,不應苛求防御者采取與不法侵害基本相當的手段。
本案件中,拋開特別辯護的內容,僅就明顯超出必要限度的范圍加以區分,鄭某松一貫對許某琴實施家暴,而且其所犯的不法侵害行為具有持續性,具有復雜性,且其性質與其所處的嚴重程度不符。本例中,作為女性的許某琴對抗鄭某松,存在著嚴重的權勢差異,這一點應從防御者的角度分析,而許某琴被迫拿起熱水瓶,剪刀還擊,顯然沒有精心準備,在這一綜合因素下,反映出許某琴當時心情緊張的情況,它在鄭某松再一次手掐脖子要害部位的情況下,用剪刀刺傷鄭某松胸部,致其死亡,未明確超出必要限度,不可視為防衛過當。
此外,一般家庭暴力情況與一般情況沒有本質上的區別。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五部門聯合發布《2020年兩高一部正當防衛指導意見》司法部門頒布了《關于依法處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專門對這一領域的正當防衛作出了專門規定,也許在家庭暴力的情況下,更應該從保護婦女的角度來考慮。
案件發生在第二次離婚訴訟期間
法院:了解情況后再回復
深圳刑事律師事務所的一名工作人員為徐提供辯護,告訴《瀟湘晨報》,徐長期遭受家庭暴力。在第一次因家庭暴力起訴離婚被駁回后,她向法院提交了第二次起訴。此案發生在第二次離婚訴訟中,案件尚未開庭在我們這邊,如果你想離婚,你必須起訴兩次。第二次可以支持,第一次一般不支持,不管你是否遭受家庭暴力。工作人員說。
深圳刑事律師表示,判決離婚有法定標準,如長期與他人同居、重婚、長期家庭暴力等。根據中國婚姻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無效的,應當允許離婚: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深圳刑事律師律師表示,如果有證據證明當事人長期遭受家庭暴力,證據充分,法院應在第一次起訴時判決離婚。有時法院沒有判決離婚,因為證據不足,法院認定夫妻關系沒有破裂。充分的證據一般包括報警記錄、報警記錄、求助婦聯、社區居委會等機構記錄。有三次以上明確記錄的,可視為充分證據。
12月9日,記者同時致電汕頭市潮南區人民法院,詢問相關情況。一名審判管理辦公室工作人員回復,需要了解相關情況后再回復。深圳刑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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