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實
2018年末,在江蘇揚州,盛某與其同伴高某偷竊電纜線和角鐵,不幸被電擊致死。家人認為其電擊死亡與高壓設備安全設施不充分有關,向供電公司索賠120萬元。
法庭審理認定,盛某明知變壓器屬高壓危險品,仍攀爬實施盜竊,該行為不但觸犯法律,涉嫌犯罪,更是置自己于危險之中,應自行承擔責任。
最近,法院依法駁回了死者家屬的訴訟請求,供電公司無須承擔賠償責任;同伙高某因盜竊罪被判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
民法通則
《民法總則》第165條規定:行為人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時,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推定,行為人有過錯,無法證明自己無過錯的,應承擔侵權責任。
《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規定:損害系被害人的故意所致。
刑法修正案
第138條規定:對電力、燃氣或其它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危害公共安全,未造成嚴重后果者,處三至十年徒刑。
第一十九條規定: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164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最多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以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用電設施保護條例
第8條規定:對發電、變電設備的保護范圍:
一、電廠、變電所、換流站、開關站等工廠及站場設施;
發電廠、變電所外各種專用管道(溝渠)、貯灰場、水井、泵站、冷卻水塔、油庫、堤壩、鐵路、公路、橋梁、碼頭、燃料處理設施、避雷器、消防設施及相關輔助設施;
(三)水力發電站所用水庫、大壩、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導水通道、調壓井(塔)、露天高壓管道、廠房、尾水渠、廠房和大壩的相關輔助設施。
第9條電力線路設施保護范圍;
(一)架空電力線路:桿塔、基礎、拉線、接地裝置、導線、避雷線、金具、絕緣子、登桿塔的爬梯和腳釘、導線跨航道的防護設施、巡(保)線、巡線、拉線、接地裝置、線纜、避雷線、金具、絕緣子、爬桿塔架、防護設施、巡(保)站、巡檢檢修專用道路、船舶、橋梁、標志、輔助設施等;
(二)電力電纜線路:架空、地下、水下電纜和電纜連接設備,電纜管道,電纜隧道,電纜隧道,電纜溝,纜道,電纜井,蓋板,人孔,標石,水線標志及相關輔助設施;
(三)變壓器、電容器、電抗器、斷路器、隔離開關、避雷器、互感器、熔斷器、計量儀表裝置、配電間、箱式變電站及相關輔助設施;
(四)電力調度室:電力調度設備,電力調度通訊設備,電網調度自動化設備,電網運行控制設備。
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幾個問題的最高人民法院解釋(2001,無效)
第2條規定: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電力設施所有權人對因高壓電造成的人身損害承擔民事責任。
第3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因高壓電致他人人身損害,供電企業不負民事責任:(一)不可抗力;(二)被害人電擊自殺;(三)受害人偷電、偷竊電、(c)損害電力設施或因其他違法行為造成電擊事故的;(四)受害人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的法律,行政法明令禁止的行為。
深圳刑事律師解讀案件
這起案件的案情比較簡單,因為死者是自己去偷高壓電設備,對于高壓電有危險,任何理性人都應該注意,而且供電公司相關部門也會有明確提示,男子的行為屬于自陷危險。顯然,這起案件中男子的行竊行為是一種自欺欺人的行徑,這種對情理之中的自欺欺人是不會被支持的。但是生命的逝去,的確是一種悲傷和痛苦。
在我國過去的司法審判中,經常出現“以死為大”的傾向,不管是以前對正當防衛致死的嚴格限制,還是在一些司法案件中,都存在這種傾向。然而,近年來的司法判例顯然已對這一傾向進行了明顯的糾正,一切事實都必須按照法治的軌道進行,依法辦理,這種導向是一種值得提倡的變革。深圳刑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