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紹
明年八月初,王某來到商業街經商。為方便起見,他在商業街附近的社區租了一間房。三天后的黃昏,因王某將自己的貨車停在鄰居于某的家門口,被于某拒不配合,并要求王某立即將貨車挪走。劉某心里生不滿,以為自己把車停在那里三天,一直沒人告訴他禁止停車,遂和于某理論,兩人隨即發生爭執。吵架雙方言辭激烈,經周圍群眾勸解后,于某離開爭執地點,回到自己的房子。
但王某卻不想好好的罷甘休,再次來到于某家房屋的門口繼續吵鬧,并且情緒非常激動,并不停用手指向屋內的人,在周圍群眾勸解后離開。隨后,王某又多次回到某家門口大吵大鬧。在家里發現于某一家半小時后死亡。于某的死因經醫院確診為呼吸心跳停止、心源性猝死。
事故發生后,于某家屬認為王某不遵守停車管理的有關規定,將貨車停在了于某家門口,當于某勸說他挪車時,王某對于某進行辱罵、毆打、毆打、毆打、毆打、毆打、毆打、毆打、毆打,于是王某被訴至法院。
針對于一家人的索賠要求,王某拒賠,認為自己是三天前才搬到該小區住,之前和于某并不相識,更加沒有節日,沒有侵犯某一人的生命權的任何動機,更沒有侵犯某一人的生命權,更未實施毆打甚至殺害等侵權行為,于某之死與其無因果關系,在整個事件中并無過錯,因此請求法院駁回于某家屬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庭裁決
法庭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王某對于一人之死是否有過錯,而爭吵行為與于某死亡是否具有法律因果關系。
第一,于某在死前曾與王某發生過爭執,從公安機關存檔的錄像和詢問筆錄中可以看出,該男子在死前與王某有過爭執,并在此過程中與王某有過爭執,并在此過程中與王某發生爭 執。盡管王某對某一心臟問題并不知情,但應認識到自己罵人行為明顯不當,并能判斷出某已是年近六旬的中老年人,這一種情況下仍多次出現,且應承認自己罵人行為明顯不當,能判定出某一人已為年近六旬的中老年人,這一種情況下仍多次出現,未盡到審慎注意義務。
第二,據醫院診斷證明記載,于某因心臟性猝死而死亡,其起病時間與爭吵時間不到一小時,可證實王某的過激行為導致其本人冠心病患者于某情緒不穩定,病情發作,于某死亡與其死亡存在法律因果關系,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然而,王某和于某并未有身體接觸,一般的吵鬧行為不會導致于某的生命危險,且兩人以前并不認識,李某對某冠心病的情況尚不清楚,盡管言行不當存在過錯,但其本身并不具有侵害他人生命的故意,于某死亡的主要原因仍然是自己患病。并且于某知道自己有心臟病史,應避免情緒激動,但仍與王某吵架,對死亡后果,自有過錯,應減輕王某的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綜合上述認定,在適當情況下,由王某對某死亡承擔次要賠償責任,被告未盡到一般人的謹慎注意義務,因此判決王某應承擔5%的賠償責任,賠償家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8.2萬多元。
深圳刑事律師闡述案件
一方違反合同而造成另一方損失,另一方對損失具有過錯的,可以降低相應的損失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被侵權者對于同一損害的發生或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者的責任。
過失相抵應具有特定的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
客觀性要件:加害人的過失與受害人的過失引起相同的損害結果,并且雙方的行為都是造成損害的原因,也就是損害結果的同一性和原動力的競合。
主客觀要件:加害人的過失與受害人的過失引起相同的損害結果,并且雙方的行為都是造成損害的原因,即同一損害結果和原因力的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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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今社會,“吵架”氣死是常事。這次審判清楚地表明了法院處理這類案件的立場和方向。對不誠實信用的行為,通過個案審理來激勵和支持文明守信者,引導人們文明、理性地表達自己的訴求。法與情相結合,對于弘揚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具有重要意義。與此同時,在生活中遇到這類事情,我們要提醒自己:要有話好說,要有事做好,以和為貴,有容乃大的心境寬。深圳刑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