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防止檢察機關濫用不起訴權,縱容犯罪,保證刑事訴訟目的的充分實現,必須通過法律規定的相關渠道對不起訴的救濟方式加以限制。當事人的自我救濟是刑事案件的重要救濟手段之一。健全不起訴當事人的自我救濟制度,保障自救權利的充分行使,有效保護刑事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已成為實現刑事訴訟目標不容忽視的一個重要方面。
一是刑事不起訴當事人自救的基本理念
一、定義
作為不起訴的救濟方式之一,刑事不起訴當事人的自我救濟是客觀存在的,人們爭論的焦點,卻沒有一個明確的概念。所以,如何界定它就成了本文首先要面對和解決的問題。據有關學者的研究,認為刑事不起訴當事人的自我救濟,是指刑事案件當事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對公訴機關所作的不起訴決定不服,并依照法定程序和途徑尋求救濟,以維護其合法權益。在當事人看來,自我救濟是指個人對涉嫌犯罪行為的評估與處置,以及維護其合法權益的救濟手段。但是,作為刑事訴訟活動的一種,刑事不起訴當事人的自我救濟存在于一種訴訟法律制度中,它既限制了公訴機關的自由裁量權,又防止了不起訴權利的濫用,彌補了不起訴決定可能產生的錯誤。
?二、主要特點
相對于其它刑事訴訟而言,不起訴當事人的自訴依據是其自身特有的內容。所以,它的主要特點還體現在它的行動部分:
首先,行為主體具體。自我救助權是刑事不起訴案件的當事人的專有權,只能由當事人依法行使,也就是說,在不起訴刑事案件中,只有受害人與被不起訴人是自救行為的合法主體。行為內容明確;行動內容是行為主體所要表現的主觀意志。對此,應提出明確的訴訟請求,并要求司法機關采取措施,例如,檢察機關改變原判,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等。為了保護他們的合法利益。
其次,行為合法。它是不起訴當事人自救的形式要素。刑事訴訟法本身是一個運動的過程,它由刑事訴訟當事人的訴訟行為所構成,并根據其內在規律和法律手段共同推進。嚴格依照法律規定進行自救或者向檢察機關申訴,請求復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其三,是確定刑事不起訴人自救行為的依據和存在的依據。有了清晰的目標,才有了清晰的認識。總的來說,當事方的目的是保護自己的行為。
其四、是要有足夠的行動。刑事訴訟法的相關性與次序要求各訴訟行為之間要有一定的銜接,以保證訴訟過程的有序與高效。在訴訟過程中,不起訴當事人的自救行為不可能隨時隨地進行。它的行為依據是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其行為期限在法律規定的有效期內。二者均不可缺少,否則無法實施自我救濟。
三、基本形式
當事人自訴自訴的基本形式是其基本類型,可按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類:
從救濟形式來看,刑事不起訴當事人的自我救濟可以分為起訴救濟和申訴救濟。控訴救濟是指一方當事人對公訴機關不起訴的決定不服,向公訴機關或上級機關申訴,請求復審。控訴救濟是指被害人對公訴機關不起訴的決定不服,向審判機關提起訴訟,要求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懲罰犯罪行為。
其區別在于:
(1)不同的行為主體:前者可由受害人提起,后者可由受害人提起;只有受害人才能提起后者;
(2)行為方向不同:前者指向公共機構,后一種是針對審判機關的;
(3)側重點不同:前者著重審查最初的起訴決定是否正確,后一種做法側重于判定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4)不同的行為結果:前者是檢察機關維持或改變原判的復審決定,后一種是審判機關不予受理和依法審理。深圳刑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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