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見是刑事律師辦案一個重要的、不可或缺的工作。會見的任務主要有五:
其一,取得當事人的信任和授權,深圳刑事律師擔任其辯護人。
其二,了解辦案人員在審訊當事人時有無刑訊逼供行為,有無騙供、誘供等非法取證行為,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
其三,了解當事人在羈押期間,監管人員及其他在押對其有無毆打辱罵及其他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
其四,給其帶來親人的問候,安撫當事人的情緒。其五,了解案情。
律師在會見當事人過程中,要注意了解當事人在羈押過程中有無受到無受到監管人員及同號被關押人員的毆打、辱罵及虐待,其合法權益是否受到侵害,辦案人員在提審過程中是否對其實施毆打、辱罵、誘供、騙供等級非法取證行為。
如果確實存在辦案人員及監管人員存在刑訊逼供、毆打辱罵、虐待當事人的情形的,要打消當事人的顧慮,讓當事人將被打罵、虐待的如實講出來,尤其是細節性問題,要如實陳述,何時、何地,何人用什么樣的辦法刑訊逼供或者毆打辱罵虐待當事人的,其姓名、工作單位、相貌特征如何,如實作好筆錄,筆錄中要告訴他必須如實陳述,告訴當事人說假話要承擔的法律后果,如實做好筆錄請當事人簽字按指印確認。
然后向看守所及其主管部門、上級有關部門及駐所檢察室反映,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對于涉及辦案人員存在刑訊逼供、騙供、誘供等級非法取證行為的,還要向辦案機關領導及上級有關部門反映,在審查起訴階段或者審判階段,我們還可以向辦案機關提出相關線索,申請排除相關非法證據。
當事人是案件所涉事實的親身經歷者,他最清楚案件的事實,對案件最具有發言權。
一個合格的辯護人,除了依法為當事人做好辯護工作外,還要對當事人進行培訓,引導、挖掘出案件的基本事實(絕非教唆當事人怎么說),同時,給他介紹他所涉罪名的犯罪構成要件,介紹司法實務界對所涉案件的主流觀點,給他介紹案件所涉的實體法及程序法,介紹開庭流程,幫他分析庭審當中可能會出現哪些問題,如何應對,幫他判斷開庭過程中法官、公訴人可能會如何發問,辯護人可能會如何發問,其他同案人的辯護人可能會如何發問,讓他精通自己所涉的案件事實及法律,力爭讓當事人以最好的精神狀態出現在法庭上。
如果當事人確實無罪,要讓當事人在法庭上充分展現自己無罪的事實和理由,打動法官和旁聽人員;如果構成犯罪,則充分展現對自己有利的案件事實,充分闡述應當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的理由,以打動法庭及旁聽人員,讓當事人成為自己所涉案件的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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