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與刑事代理作為刑事訴訟的兩項制度,深圳刑事律師會見在表面上有些共同特征,最明顯地表 現在刑事辯護人與代理人都與案件處理后果無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他們都不是基于本人利 益參加訴訟的。
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 1. 訴訟地位不同 雖然辯護人與代理人都非刑事訴訟主體,但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以自己的意 志進行辯護而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約束;而代理人不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是附屬于 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的意志從事代理活動。
2. 產生根據不同 刑事辯護人參加訴訟的根據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法院指定;而刑事代理人 參加訴訟的根據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授權。
3. 權限范圍不同 刑事辯護人享有的權利是由法律賦予的,不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授權問題;而刑 事代理人是否參與訴訟,在什么權限范圍內從事活動均需授權決定。
4. 權利內容不同 刑事辯護人享有法律規定的會見權和通信權等廣泛權利,有的權利甚至是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也不享有的;而刑事代理人享有的權利是由被代理人授予的,且不能超出被代 理人的權限范圍。
5. 訴訟任務不同 刑事辯護承擔的是辯護職能,即反駁控方控訴,論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罪 輕、應減輕或免除刑事責任。而刑事代理的職責在于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
6. 活動名義不同 刑事辯護人調查取證、提交辯護詞時使用的是自己的名義;而刑事代理人進行活動時 使用的是被代理人的名義。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立案偵察、審判并給予刑事制裁(如罰金、有期徒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等)的案件。
具有以下基本特點 (一)外在表現為直接侵害形態 (二)多數案件存在明顯的犯罪現場 (三)案件因果聯系復雜多樣 (四)案件形成具有階段性與突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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