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申訴受理期限。
深圳市刑事律師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375條規定,立案審查的上訴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內作出決定,最遲不得超過六個月。
二、刑事申訴程序
1.立案刑事申訴:
刑事上訴的立案,是指司法機關接受上訴權人上訴的法律訴訟形式。《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人民法院收到上訴后,應當認真登記審查。原人民法院應當審查和處理刑事上訴。這表明,當上訴權人提出上訴時,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應當以文件的形式立案。至于上訴和立案的條件,我們不應該要求太高。只要初步確認申訴人具有上訴主體資格,就應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一定的理由。管轄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立案審查。
2.審查刑事申訴:
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接受上訴后,應當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人上訴理由的限制。審查應包括:
(l)案件事實。
(2)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3.處理審查結果:
原終審人民法院審查刑事上訴后,認為原判決是正確的,應當予以說服。教育申訴人,使他們服從判決和利益;堅持不合理上訴的,可以書面通知駁回。并告訴投訴人不要再上訴。審查后,如果發現原判有錯誤,需要重新審理,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三、刑事申訴期限
訴訟是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是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的表現。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刑事訴訟的時效,只有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
上訴最遲應當在被告刑罰執行后兩年向人民法院提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刑事案件申訴人兩年以上的上訴。
(1)原審被告人可能無罪;
(二)原審被告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三年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以上就是深圳市刑事律師所總結的關于刑事申訴方面的知識,如想了解更多請來電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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