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了移送起訴案件的審查期限為一個月,深圳取保候審律師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這里所指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泛指一切刑事案件,非指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但是在實際辦理案件當中,取保候審案件超長時間審理的現象普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了移送起訴案件的審查期限為一個月,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這里所指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泛指一切刑事案件,非指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
但是在實際辦理案件當中,取保候審案件超長時間審理的現象普遍存在。一些人認為取保候審的時限為一年,審查起訴該類案件只要不超過一年就不算超期,在受理此類案件中存在往后推,遲審查的心理,造成一些取保候審案件久拖不結,有的案件甚至兩三年懸而未結,很容易引發犯罪嫌疑人上訪情況的發生,誘發社會不穩定因素。
筆者認為在清理超期羈押的今天,同樣應當杜絕超期審理現象。取保候審作為強制措施的一種,同樣起到約束、限制犯罪嫌疑人權利自由的作用,從保護犯罪嫌疑人權利義務的觀點出發,取保候審的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不能被超期審理,應依據刑事訴訟法的程序規定,在一個月內審結。
一、 取保候審的涵義及當前取保候審的基本情況
取保候審作為刑事訴訟活動中的一種強制措施,其存在是我國刑事訴訟發展的客觀必然,是刑事訴訟規律的體現,有其自身的特點。
(一) 取保候審具有人權保障的功能
無論是從取保候審的性質來看,還是從人們對其功用的傳統認識來說,取保候審的首要功能都應當是它在訴訟程序中作為一種強制措施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適當的限制,保障訴訟程序順利進行。
人身自由是人權的核心內容,而強制措施則是在刑事訴訟中直接關系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措施,能否正確適用強制措施對于保障人權至關重要。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雖然人身自由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但因為未被羈押,其活動范圍和行動自由仍然很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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