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取保刑事律師 在大多數(shù)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是被羈押的,辦理取保候審在刑事辯護中起著很重要的作用。作為專門辦理刑事案件的律師,我也經常遇到當事人親屬向我了解什么情況下能辦理取保候審,這里作一簡單介紹:
其實法律對于取保候審的規(guī)定是很寬泛的。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從規(guī)定可以看出,其范圍涵蓋了除可能無期徒刑、死刑外的所有犯罪,而“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又是幾乎任何一個案件都可以套用的。
但是,也正是因為法律規(guī)定的寬泛,實踐執(zhí)行中取保候審的辦理也就存在著諸多的不確定因素。多數(shù)情況下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屬認為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而辦案單位卻認為不符合。可大家適用的的確是同一個標準,卻能夠得出兩個不同的結論,這就形成了一個奇怪的現(xiàn)象。
根據(jù)筆者多年刑事辯護的司法實踐探索到,其實辦案單位還掌握著另一套沒有成文規(guī)定的標準。換言之,實踐中,除具備以上兩條規(guī)定之外,還具備以下條件的,更容易辦理取保候審:
(一)非暴力犯罪的。相對于暴力犯罪而言,盜竊、搶奪、詐騙等非暴力犯罪的案件在辦理取保候審時更容易一些;
(二)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實踐中90%以上審判時取保候審的被告人可能會被判緩刑,而緩刑的前提是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審理期間辦理了取保候審,而判決時因不能緩刑而判3年以上的實刑,之后再被收監(jiān),就會令被告人產生對法律的不理解、對法不可知的恐懼以及對法無定律的迷惑,也不利于其改造。所以,司法實踐中,有可能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也很難取保候審。
(三)存在嚴重疾病,嚴重危及生命健康的,生活不能自理的。這類情況,不存在社會危險性。司法實踐中,以這個理由申請取保候審的,只有嚴重到危及生命健康的,才會批準取保候審。
(四)懷孕的婦女和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這一條法律已經作出規(guī)定,實踐中,孩子較小的也存在可能爭取到取保候審的有利條件。
(五)認罪的。如果不認罪,一般很難取保候審。
(六)財產案件,退贓,積極交納罰金的。
(七)人身損害案件,積極賠償被害人,并爭取到被害人諒解的。深圳取保刑事律師
當然,以上條件也不是通用和萬能的,實踐中,要根據(jù)案件的實際情況作出應變。筆者認為溝通是十分重要的,與辦案人員辦案單位溝通,與被害人溝通,協(xié)調好各方面的關系,取保候審,其實并不很難。
取保候審主要是對罪行較輕,如可能判處管制、拘投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而不需要拘留、逮捕,但對其行動自由又必須做出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選用。另外,下列情況也可適用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2)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而證據(jù)尚不完全的;
(4)對已被羈押正在接受偵查、起訴、審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司法機關不能在法定期限內了結,變更為取保候審措施足以防止其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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