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實踐中,貪污犯罪的證據收集與審查顯得尤為重要。證據的充分性和公正性直接關系到案件的定性與判決結果。近日,深圳刑事辯護律師就貪污犯罪的證據要點進行了詳細解析,并結合具體案例探討了案件定性的關鍵問題。
首先,我們需要明確貪污犯罪證據的要點。在貪污案件中,證據主要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其中,物證和書證是客觀存在的證據,具有較高的證明力。證人證言和被告人供述則是主觀性較強的證據,需要結合其他證據進行綜合判斷。
在本案中,公訴機關提交的證據主要包括證人證言、書證等。其中,證人楊榮江的證言證實了被告人黃友強指使其虛報工程量的事實;證人岳東岱的證言則證實了138000元存單是從黃友強處取得的。這些證據均具有直接證據能力和證明力,對黃友強的有罪認定構成了有力支持。
然而,在證據審查過程中,我們還需要關注證據之間的矛盾點。在本案中,黃友強對貪污事實一直未作有罪供述,而證人楊榮江、黃麗華關于實施第二次交付工程款結算業務細節的證言存在不一致之處。這些矛盾點需要我們進行細致的分析與判斷。
為了全面看待所有證據體系之間的矛盾,我們需要從證據的確實性和充分性兩個方面進行審查。確實性是指證據必須是經過查證屬實的真實事實,具有客觀評價真實性。充分性則是指證據必須具有足夠的證明力,能夠充分證明待證事實的存在。
具體到本案中,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審查:首先,分析證人證言的真實性與可靠性。證人楊榮江的證言雖然豐富復雜,但其中可能包含隱瞞或歪曲事實的成分。因此,我們需要結合其他證據進行深入分析后予以采信。其次,審查書證的客觀真實性。公訴機關提交的書證均為原始圖像證據,涉案雙方當事人經辨認后均無異議。這些書證的客觀真實性應予以確認。最后,綜合評估所有證據的證明力。證據之間應相互印證、相互獨立支撐、相互補充說明,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
在判斷貪污犯罪的案件定性時,我們需要關注兩個核心問題:一是被告人是否具有貪污的主觀故意;二是被告人是否實施了貪污行為。在本案中,黃友強對指控的貪污罪始終未作有罪供述。因此,我們需要根據其他證據進行初步推定。其中,楊榮江的證言證實了黃友強對牧場的實際建筑工程款應當是知情的,并且按照黃友強的要求開具了全部工程款發票。這一證據對于判斷黃友強具有貪污的主觀故意具有重要意義。
此外,我們還需要關注證據與已證事實之間的邏輯關系。證據與已證事實之間、證據與情理之間不應存在無法解釋的矛盾。在本案中,雖然證人岳東岱、榮衍亭的證言對黃友強不利,但這些證言只是對事實的一種語言描述,主觀情感色彩較少。只要這些證言與相關書證能夠相互印證,我們就可以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
綜上所述,貪污犯罪的證據要點主要包括證據的確實性和充分性兩個方面。在審查證據時,我們需要全面看待所有證據體系之間的矛盾點,并結合具體案情進行細致分析。深圳刑事辯護律師指出只有這樣,我們才能確保案件的定性準確無誤,為被告人提供公正的審判結果。
深圳刑事辯護律師視角:山西省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