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況
2018年5月1日是李和王的婚禮。新郎李邀請了他的朋友24歲的小黃作為伴郎。王邀請了他的姐妹27歲的小李作為伴娘。宴會現場非常熱鬧。作為伴娘,小李一直陪著新郎。新娘為客人敬酒,但在婚宴結束前,無法喝酒的小李喝醉了。下午2點左右,伴郎的小黃和小李的一個姐妹把小李扶到附近的酒店休息。后來,小李的姐妹們因為一些事情離開了,房間里只剩下喝醉的小李和小黃。據小李說,那天她喝了很多酒。被扶回酒店后,她不省人事。然后她感到有人壓在她身上。她想把那個人推開,但她沒有力氣。我不知道過了多久,我聽到有人進了房間。
當她醒來時,她發現兩個男人和她睡在床上,其中一個是小黃,另一個是小黃的姐夫小劉,她和他們的下半身赤裸裸,然后知道他被強奸了,然后報警小黃說,他也喝了很多酒,看到小李漂亮,送他回酒店,因為酒后沖動,做了這樣的事,現在回想起來很后悔。他不知道他的姐夫為什么那天也睡在受害者的床上。
深圳刑辯律師點評
本案件并不復雜。本案的目的是解釋強奸罪共同犯罪的輪奸構成要素。根據已定罪的證據已經充分。只分析案件的定性,不涉及證據的收集和使用。以下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案件進行了討論。小黃和小劉分別涉嫌強奸。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奸罪是違背婦女意志的犯罪。該罪侵犯的法律利益是婦女自身的決策權,即婦女與誰、何時、何地、如何發生性關系完全由婦女自身決定,這也是婦女自身權利的具體體現。其客觀手段是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使受害婦女處于無法抗拒、無法抗拒或無法抗拒的狀態,然后與她們發生性關系。強奸罪的其他手段一般是指利用女性醉酒、嚴重疾病、精神疾病、麻醉等狀態與受害婦女發生性關系,而受害婦女不知道如何抗拒、無法抗拒。在這種情況下,當小李喝醉時,小黃和小劉涉嫌強奸,因為他們無法抗拒或無法抗拒。小黃和小劉分別涉嫌強奸,沒有輪奸情節。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四)項規定,強奸婦女、強奸兒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4)兩人以上輪奸;輪奸是強奸罪的法定刑升格情節。強奸罪的基本刑是三到十年。如果有輪奸情節,法定刑突然增加,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可以看出,對于嫌疑人來說,一個是天堂,另一個是地獄。輪奸是強奸罪的共同犯罪。為構成共同犯罪,需要兩名或兩名以上行為人有意識地共同實施侵犯法律利益的行為。行為人的故意內容可能不同,但應該有共同行為,即共同行為。在這種情況下,根據發現的事實,小黃和小李發生性關系后,由于酒精的作用,他們很快就睡著了。當小黃的姐夫去找小黃時,他發現了眼前的情況,并與小李發生了性關系。雖然客觀上,他們有輪奸的客觀行為,但他們沒有共同強奸小李的意圖。因此,他們不構成共同強奸罪。
結論:犯罪的認定應堅持從客觀到主觀的順序,充分發揮構成要素的主觀監管功能,即構成要素的內容限制了行為人的主觀內容。只要共同犯罪參與者基于一定的聯系意義,共同實施法律利益侵權行為構成共同犯罪,對于每個人的故意內容,共同犯罪只解決犯罪結果的所有權問題,到目前為止,共同犯罪理論已經完成了任務,其余根據每個人的故意內容,因此,共同犯罪參與者可能涉嫌不同的犯罪。輪奸是強奸罪的共同犯罪,應當嚴格按照共同犯罪的認定原則,既不放縱犯罪,又保護嫌疑人的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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