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毒品的,行為人主觀上肯定是以營利為目的的,否則的話就不能認定為《刑法》中規定的販賣毒品罪。而具體說到此罪的時候,也有具體的犯罪行為,那到底販賣毒品的行為有哪些呢?跟著深圳知名刑事律師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了解吧。
銷售、運輸、創造毒品罪,是指違反毒品治理法規,販賣、運輸、制造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嗎啡、大麻或者其他毒品,違反國家禁毒管制的行為。
(1) 本罪系選擇性罪名,即根據行為人的行為特征,可單獨成立一個罪名,也可結合在一起。;
(2) 本罪的犯法客體是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販賣毒品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品的管制;運輸毒品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品運輸的管制;制造毒品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生產、制造的管制。
依據我國《麻醉藥品管理辦法》和《精神藥品管理辦法》的規定,這兩類藥品只能由國家衛生主管部門審批或指定的經營單位統一調撥或收購,其運輸只能由國家指定的有關生產單位、供應單位和運輸部門,依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和方法進行運輸;其生產只能由國家指定的生產單位,按有關主管部門下達的計劃生產,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國家或有關部門批準,不得擅自從事上述兩類藥品的銷售、運輸和生產;
(3)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行為。所謂販賣,是指非法買賣與交換、批發和零售。不論是轉手倒賣,還是銷售自制毒品,不管是否營利,也不論販賣毒品的數量多少,均構成本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構成要件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行為人利用自己的住房或者其他場所,召集、收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從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為。
(1) (1)該罪侵犯的客體是雙重客體,不僅侵害了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同時也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權和健康權。犯罪對象是自愿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如果被侵害的對象是非自愿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則不構成本罪,但是可能構成其他犯罪。
(2) 客觀方面表現為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所謂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是指為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場所和便利條件。
(3) 犯罪主體系一般主體。
(4)犯罪的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即明知是吸食、注射毒品人員而又有意容留并提供場所和便利條件。
認定容留他人吸毒罪應注意:本罪與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的區別;本罪與強迫他人吸毒罪的區別;本罪與販賣毒品罪的區別;主觀上只能出于故意,如果行為人明知他人走私、販賣毒品而提供毒品的,或以牟利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毒品的,以走私、販賣毒品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