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證據是訴訟法上,用來確定當事人主張為真實的證明。那么您知道關于證據的合法性是什么嗎?證據的關聯性有哪些?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深圳著名刑事律師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關于證據的合法性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證據的合法性是指證據形式和來源的合法性。 證據形式的合法性是指法律為某些證據規定的法律形式,如遺囑,不符合法律形式的證據沒有合法性。
值得注意的是,《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了八種證據形式,但隨著科學的進步,必然會出現新型證據,這種新型證據是否因為不符合八種法定證據形式而缺乏合法性?姜偉教授和中國人民大學邵明教授在他們的《民事證據法》一書中認為,證據不是非法的,因為它不屬于八種合法的證據形式。清華大學張偉平教授對此表示贊同。然而,在實踐中,許多律師以對方的證據不是合法的八種證據形式為由,否認對方證據的合法性。
證據來源的合法性是指證據形成或取得方式的合法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六條:以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比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了法院依職權收集證據的五種情形。如果法院除了這五種情況之外,還依據職權收集證據,那么證據的來源就是非法的。再比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由二人以上共同調查收集證據。調查材料應當由調查人員、被調查人和記錄人員簽名、蓋章或者蓋章。如果法庭收集的證據不符合這個程序的要求,法庭收集的證據就不合法。
值得我們注意的是,證據合法性并不包括證據內容的合法性,例如中國建設項目工程建筑施工企業合同管理雖然無效,但是其并不因此喪失證據合法性。
二、 關于證據的關聯性
證據關聯性是指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內在或客觀關聯性。 相關性是一個純粹的事實和經驗問題,而不是法律問題。 相關性研究的重點是證據與證明客體之間的關系,即證據相對于證明客體是否實質性,證據相對于證明客體是否可證明。
實體通常是指證據與被證明的法律糾紛之間的關系。判斷證據是否為實質性證據的關鍵是審查證據是否是為了證明案件爭議事實,如果證據的對象或證據的內容根本不是案件爭議事實,那么它就不是實質性證據。所謂案件的爭議事實是由實體法和當事人的主張決定的。例如,甲方與乙方簽訂貸款合同,甲方向乙方借款的協議。在甲乙雙方發生民事借貸糾紛的情況下,雙方是否有借貸關系是事實。
證言是指證明的價值,即證據增加或減少了待證明事實存在的可能性。
實務中不少中國律師可以認為沒有證據必須具備一定關聯性就等同于待證事實已經成立,其實際上系混淆了關聯性與可采性(又稱證據管理能力、證據進行資格、證據的適格性)的概念。證據需要具備信息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時才具備可采性(但調解與和解制度程序中的陳述和自認除外),關聯性是可采性的必要工作條件而非學生充分利用條件,更非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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