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同志提出,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主要是針對過去“以偵查為中心”的辦案實踐。在改革背景下,要調整重心,突出審判活動在訴訟制度和機制中的中心地位,特別是要強化審判職能作為檢查活動的作用,從而迫使偵查人員規范取證工作,提高辦案質量,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此外,以審判為中心的實質是強調以庭審活動為中心,推進庭審實質性改革。深圳律師就來告訴您相關的情況是怎樣的。
我認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要把握兩個關鍵點:一是嚴格規范調查取證行為;二是強化審判活動的實質審查和把關功能。兩者都要重視,同步實施。主要原因是:
首先,從改革目標來看,要實現提高辦案質量、防止冤假錯案的目標,源頭治理非常重要。如果只強調審判審查的作用,其有效性可能主要歸功于履行人權保護職能,防止虛假證據,或者列入非法證據的案件可以排除。
對于那些在實踐中經常見到的,確實有犯罪事實,但是伴隨著各種證據問題的案件,可能還是會陷入一個很難的困境,就是因為時間的推移,沒有辦法去補證據,而被認定有罪。
易言之,只有從源頭上加強管理規范、完整地搜集相關證據,并實時跟進起訴、審判工作環節的遞進把關產品功能,做到雙管齊下、兩面出擊,才能使我們我國對于刑事訴訟法所要求的打擊網絡犯罪與保障基本人權的雙重職能,得以發展落地生根、完整系統實現。
筆者自己感到,上述通說見解或主張發展雖然言之成理,但主要是企業立于英美法系對于國家可以實行的控辯對抗式訴訟服務模式而立論。我國進行刑事訴訟中也借鑒、引入了一個不少控辯對抗式因素,但畢竟與英美文化模式具有不可等同視之。
倘若沒有要求就是我們的法官認為現在通過手持一紙起訴書就坐堂問案,并當庭下判,則無異于強人所難。因此,推進中國庭審實質化改革,必須更加注重從我國經濟審判的實際問題需要研究出發,切不可邯鄲學步,有意無意地陷入照搬照套的窠臼之中。
再次,從操作層面考慮,針對公訴和法律辦案的全過程,制定統一適用的刑事證據標準,再造辦案流程,不僅有效,而且可行。反思冤假錯案的復雜原因,其中之一就是我們長期適用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顯得比較原則和籠統,導致公訴人、檢察官和辦案人員在實際理解和掌握上各有見解和標準,缺乏統一遵循。
如何在實體證明標準的基礎上,從具體案件中總結和提煉出普遍而具體的“證據標準”,使證據標準與證明標準相互依存,相互強調,實現標準的形式與本質的有機結合,從而易于操作和把握,是實現源頭標準治理的基本思路和途徑之一。
或許有人會問,公、檢、法三機關工作能夠進行適用統一的證據質量標準嗎?假如在偵查源頭就能夠通過適用或達到一個統一的證據證明標準,是否存在意味著公、檢、法三機關的職能部門可以整合歸一呢?
其實,統一適用的證據質量標準,主要是指目標和方向上的統一或一致,并不重要影響企業實現教學目標發展過程中我們各自角色和職能的分擔,以及通過不同訴訟階段學生對于一個案件事實認識了解程度的不斷學習深入和進展。具體地說,公、檢、法三機關可以共同承擔著打擊網絡犯罪與保障人權的雙重管理職責:既要使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責任追究,又要使有罪的人沒有受到公正懲罰。對于此一目標,決不能各行其是。
從犯罪本體來看,各種犯罪具有相同的犯罪性質和相同的主客觀事實特征。從刑事證據的角度來看,對各種犯罪的規制必須建立在形成完整、封閉的證據鏈的基礎之上。正是從這一證據鏈中,構成犯罪和計量犯罪事實的相應證據,建立了統一證據標準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內容。
總之,深圳律師提醒大家,從功能要求和操作技術上的實際可行性來看,客觀上有必要制定一個統一適用的刑事證據標準。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意義重大,不可或缺。至于案件之間不可避免的細微差別或者我們已經總結和預見到的缺點,我們可以留出一些空間,在適當的時候處理它們。
深圳刑事律師深度解析:大陪審團 | 深圳知名刑辯律師談銀行經理涉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