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2016年1月的一天,浦江的石在下班途中與他人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張和王受傷住院。事故發生后,石去醫院看望傷者,碰巧遇到了雙方的共同朋友朱也在探索疾病。經過一次問候和交談,朱了解了事情的原因,得知石和張,王計劃私下協商賠償,他動了歪腦筋。
隨后,朱編造了一份禮物,醫生因賄賂被捕需要支付押金,他自己和石因涉嫌賄賂將被調查需要運行關系和其他原因,騙取了石的錢。為了讓石相信,朱也假裝是金華公安局的警察,打電話給石,告訴他因涉嫌賄賂醫生將被公安機關調查。膽小的石接到公安電話后,更相信朱,立即轉賬匯款。
就這樣,石某一步步落入朱某精心設計的陷阱。一年半,石某向朱某轉賬匯款不少于100筆,共計84萬余元。這不是一筆小錢,石某不僅花光了多年的積蓄,親戚朋友也借了。
事實上,近40歲的朱某是一名詐騙老手,2014年因詐騙罪被判刑。重獲自由后,他整天無所事事,既沒有正當的職業,也沒有穩定的收入。碰巧,他遇到了石某,他需要賠償交通事故,所以他趁機敲詐了他。
2017年8月13日,石某因交通事故再次向妹妹石某借錢時,石某認為自己被騙了,讓她立即報警。經姐姐提醒,石某突然醒悟,向公安機關報案。
朱某被捕后,警方扣押的贓款只有20萬,他揮霍了剩下的60多萬。
深圳詐騙律師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產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執行。
在這種情況下,朱謊稱自己認識醫院的一位醫生,可以幫忙修改病歷,少賠錢。他用這個虛構的事實欺騙了石,使石一步步陷入了朱設計的陷阱。詐騙公私財產共計80多萬元,其中贓款20萬元被扣押,其余60萬元被揮霍。其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應當以詐騙罪論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詐騙公私財產價值3000元至1萬元以上、3萬元至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上的,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巨額和巨額。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在前款規定的金額范圍內,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實施的具體金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在這種情況下,朱的欺詐金額構成了一個特別巨大的數額,應當處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以罰款或者沒收財產。同時,朱于2014年因欺詐罪被判刑,現在在五年內再次犯罪。根據刑法的規定,他屬于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深圳詐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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