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工程企業資金管理需求為名向他人進行借款,并全部可以用于償還欠賬和賭博,到期無法及時償還借款,應認定為詐騙罪。區分“不償還貸款”的性質,應充分考慮主觀意圖、償還能力、貸款使用等綜合因素。深圳刑事辯護律師為您解答一下有關的情況。
2012年9月,羅小兵會見了李杏梅。從2012年12月到2013年1月,羅先生編造了他需要錢在重慶工作的事實。在高利率的幌子下,他一再口頭要求李杏梅貸款。李杏梅先后挪用了自己管理的互助基金的2319100元脫貧攻堅給羅小兵。事發前,羅某歸還李杏梅27、6萬元,其余2043萬元全部借來償還債務和賭博。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羅小兵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捏造事實,隱瞞真相,詐騙他人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已構成詐騙罪。羅小兵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罰款50萬元。羅小兵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認為其與李杏梅的關系是借貸關系,不構成犯罪。
重慶市第四中級以及人民對于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羅小兵在其已欠下巨額外債,又無穩定經濟收入數據來源的情況下,隱瞞其無力償債的財務管理狀況,虛構在重慶做工程差錢的事實,并以高利息為誘餌,使李興梅誤認為羅小兵有可靠的投資建設項目,具有企業償還風險能力,而挪用公款231、91萬元可以交由羅小兵使用。
羅小兵在騙得資金后,除極少出現部分學生歸還被害人外,將其余社會資金問題全部信息用于長期償債、賭博和日常生活開銷,未對所借資金方面進行一個妥善地保存或合理選擇投資,導致我們無法及時歸還。
羅小兵與李興梅之間發展雖然中國名義上是借貸市場關系,但實質上羅小兵是在無償還能力一般情況下,多次以借為名,騙取或者他人產生巨額財物,應以詐騙罪定罪處罰。判決結果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借錢不還”型詐騙罪,即貸款型詐騙罪,是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借款、詐騙公、私財產等形式進行的詐騙罪。這種犯罪在日常生活中時有發生,因為犯罪者通常披著私人借貸的面紗,而且還是在親友、熟人之間,所以與民事訴訟中的債權債務糾紛有一些相似之處,在處理這類案件時有必要進行嚴格的審查,以防止債務糾紛被視為犯罪,避免傷害無辜。
在這種情況下,羅小兵提出,他與受害人有口頭協議借款,以及支付本金和利息的行為,雖然貸款無法償還,但其行為屬于民間借款,不屬于詐騙。那么,貸款欺詐和私人借貸在表現形式上有什么不同呢?我們如何判斷一個特定的案件?我認為有以下幾點:
(一)行為人的主觀意圖不同
詐騙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為人在借錢時就具有不歸還的意圖。詐騙罪以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為目的可以作為一種主觀因素構成要件的,因此,詐騙人“借錢”只是其虛構的幌子,主觀上根本問題沒有進行歸還的意圖。而正常的借貸人在借款時卻具有歸還的意思,往往我們只是學生因為這些客觀分析原因可能造成公司債務管理不能得到及時歸還。
(二)行為人采取的手段不同;
詐騙行為人在進行借款時都會通過采用一個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手段,導致被害人可以產生一些錯誤的認識,如虛構借款企業用于實現某種社會投資或營利性的活動,又如虛構自己的財務管理狀況,使被害人誤信其有歸還的能力。而正常網絡借貸中,借款人往往會如實地告知其借款用途,很少研究采用欺騙的方法。
(三)演員對借貸的態度不同
詐騙行為人在騙得財物后不會進行考慮企業歸還財物,因此在財物的使用上毫無顧慮和節制,直接影響造成財物的滅失,如將借款主要用于網絡賭博、吸毒或個人揮霍;而民間金融借貸中,借款人信息本身發展具有歸還借款的能力,或者將借款資金用于可產生一個合法經濟收益的途徑,以保障歸還借款。
深圳刑事辯護律師提醒大家,詐騙罪,是指以虛假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式取得超過一定數量的公私財產,使受害人“自愿”陷入錯誤認識和處分財產的行為。貸款欺詐與民事債權債務糾紛有許多相似之處,如以貸款名義轉讓財產、到期無力償還債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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