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是一項重要的工作,管理人員應當切實履行職責,認真管理國有財產,確保國有財產安全。然而,如果管理人員存在不法行為,嚴重違反職責,將面臨刑事追究的風險。深圳刑事辯護律師帶您了解一下相關的內容。
一、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人員的刑法認定
依照我國《刑法》規定,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人員如果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將面臨刑事責任。具體表現為:
濫用職權管理人員在處理國有財產事務時,利用職務便利,以自己的意志為轉移、處置、利用國有財產的標準,或者濫用職權超出職權范圍,導致國有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將面臨職務侵占罪或者受賄罪的指控。
例如,深圳市某國有企業的管理人員張某,以該企業名義將一筆高額資金劃撥給其親屬經營的公司,被認定為職務侵占罪。因為張某的行為已經超出了其職權范圍,嚴重損害了企業的利益。
玩忽職守管理人員在處理國有財產事務時,對于職責范圍內的工作不認真負責,或者違反規定不予處理,導致國有財產遭受損失的,將面臨瀆職罪的指控。
例如,深圳市某國有企業的管理人員李某,在處理企業合同糾紛時,未能認真審查相關證據,致使企業判決敗訴,被認定為瀆職罪。因為李某作為企業管理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保護企業利益。
徇私舞弊管理人員在處理國有財產事務時,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利用職務便利牟取個人利益,導致國有財產遭受損失的,將面臨貪污罪或者受賄罪的指控。
例如,深圳市某國有企業的管理人員王某,在企業采購物品時,向供應商索取回扣,致使企業遭受經濟損失,被認定為受賄罪。因為王某的行為明顯違反了職業道德和職責,導致企業利益受損。
二、法律案例分析
深圳市某國有企業的管理人員張某,以企業名義將一筆高額資金劃撥給其親屬經營的公司,被認定為職務侵占罪。該案中,張某利用職務便利超越其職權范圍,將國有財產劃撥給自己的親屬,導致企業利益受損。法院最終判決張某有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該案反映出管理人員在處理國有財產事務時,應當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不能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否則將面臨刑事追究的風險。
三、相關法律條款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 職務侵占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處理國家事務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公共財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處罰金;情節較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百五十三條 瀆職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處理國家事務中,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國家規定,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五十六條 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索取、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單獨或者伙同他人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四、總結
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人員的職責重大,管理人員在處理國有財產事務時應當遵循法律規定,嚴格履行職責,保護企業利益,不能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如果管理人員違反職業道德和職責,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挪用、受賄等行為導致企業遭受經濟損失,將面臨法律的制裁。
在實際工作中,管理人員應當自覺接受監督,加強職業道德教育,強化責任意識,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依法合規運營企業,為國家和社會做出應有的貢獻。同時,企業也應當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的制度和規章,提高監督和管理的效力,保障國有財產安全。
綜上所述,深圳刑事辯護律師提醒大家,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人員必須認真履行職責,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規范,保護國有財產安全,維護企業利益。同時,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管理人員的監督和管理,依法懲治職務侵占、瀆職、受賄等違法犯罪行為,營造公平、公正、透明的經營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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