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和受賄是職務犯罪中常見的兩種類型,雖然它們都屬于違法行為,但是具體行為和構成要件有所不同。本文深圳刑事辯護律師將就截留并非法占有本單位利潤款的貪污行為與收受回扣的受賄行為的區分進行分析。
一、貪污行為的構成要件
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侵占、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單位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行為。貪污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1)被告人是國家工作人員;(2)被告人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單位財產或者他人財產;(3)占有行為是侵占、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的方式。
以深圳市某公司財務主管張某為例,張某在公司業務往來中,將一部分客戶付款的利潤以個人名義領取,將這部分利潤截留并非法占有。經審理,法院認為張某的行為符合貪污罪的構成要件,因此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二、受賄行為的構成要件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過程中,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或者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受賄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1)被告人是國家工作人員;(2)被告人索取、收受、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或者為他人謀取利益;(3)索賄、受賄的對象必須與其公務職責有關。
以深圳市某公司銷售經理李某為例,李某在公司業務往來中,要求一些客戶給予回扣,作為自己為客戶提供便利的報酬。經審理,法院認為李某的行為符合受賄罪的構成要件,因此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三、貪污行為與受賄行為的區別
從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貪污行為與受賄行為的主要區別在于侵犯對象和犯罪手段不同。
在貪污行為中,犯罪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其侵占、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的財物是公共財物、單位財產或他人財產。而在受賄行為中,犯罪主體也是國家工作人員,其收受財物或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對象是與其公務職責有關的他人財物或利益。
此外,犯罪手段也是區分貪污和受賄的重要標志。貪污行為通常采用侵占、截留、私分等手段,而受賄行為則是通過索賄、收受財物或為他人謀取利益等方式進行的。
四、相關法律條款
我國《刑法》明確規定了貪污罪和受賄罪的構成要件和法律后果。其中,貪污罪的相關法律條款為:
第二百六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侵占、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單位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數額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受賄罪的相關法律條款為:
第三百六十六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或者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數額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在深圳市,《深圳市公務員廉政條例》和《深圳市企業工作人員廉潔自律準則》也對國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的行為進行了規范和限制。
五、結論
貪污和受賄是兩種常見的職務犯罪,其構成要件和法律后果都有所不同。貪污行為是指國家工作人員侵占、截留、私分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單位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行為,犯罪手段一般采用侵占、截留、私分等方式。而受賄行為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為他人謀取利益,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或者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貪污和受賄的犯罪對象和手段不同,因此也有不同的法律規定和法律后果。
深圳刑事辯護律師提醒大家,在司法實踐中,判斷貪污和受賄的界限并不是十分清晰,需要根據具體案件的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和判斷。因此,對于國家工作人員來說,要時刻保持清醒的頭腦,加強自我約束,堅決杜絕貪污和受賄行為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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