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規范行政處罰種類裁量的必要性
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存在與擴大,有利于發揮行政機關的能動性,深圳行政訴訟律師對行政機關合法合理的處理每個案件,有很大的積極作用,但其消極的一面也不容忽視,因行政自由裁量本身固有的特征,其存在著使用不當甚至被濫用的可能。在工商行政執法中,對行政處罰種類的選擇則是行政自由裁量權中最顯著、最獨特的一部分,也是行政處罰中最核心的內容。
《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規定,工商部門可以適用的行政處罰種類有:(一)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五)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而在工商部門的專門法律法規中又增加了撤銷注冊登記、取締、責令并監督銷毀侵權物品、責令停止發布、公開更正違法廣告、沒收廣告費用等新的處罰種類,在眾多的行政處罰種類中如何進行選擇并準確適用,直接牽涉到行政處罰案件的合法性與合理性,也是每一個工商執法人員必須面對和解決的問題
二、 工商部門行政處罰中對處罰種類的選擇
筆者對工商部門在行政處罰中可能適用的法律法規進行簡單梳理,將其包含的行政處罰種類歸結為以下三種類型:
(一)確定型。是指法律規定對處罰結果必然產生影響的處罰種類。對于這一類型,法律不允許執法人員有任何自由斟酌的余地,而必須按照法律的規定選擇處罰種類。在立法中,主要表現為以下三種形式:
1、單處:指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一個違法行為只使用一種處罰種類。即針對某一類違法行為,只有一種可適用的具體的行政處罰種類,行政機關依法只能單處。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于該類違法行為就只能適用罰款;又如《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擅自改變企業名稱的,予以警告或者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警告與罰款之間用“或者”連接,表示二者只能選擇其一,不能并用。
2、并處:是指行政機關對一個違法行為適用兩種和兩種以上的處罰種類的處罰方法。法律規定兩種以上處罰種類時是以“并處”、“處”相聯的形式規定的,這時行政機關必須適用并處。并處的規定在立法中很普遍,絕大多數法律都規定有并處條款。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偽造產品產地的,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在這里,沒收產品、沒收違法所得與罰款是法定的并處。
(二)選擇型:即法律設定有兩種以上處罰種類,行政機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單處還是并處,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規定“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發布煙草廣告,或者在公共場所設置煙草廣告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沒收廣告費用,可以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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