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后,孩子5歲時,父親獨自撫養,一起交通事故,這使得正值壯年的孩子死亡。更不可接受的是,離婚20年的前妻突然回來要求孩子賠償。事故死亡背后,有一場法律糾紛。
案件介紹
兒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不幸死亡,離婚20年的夫婦因死亡賠償金分配而發生糾紛,甚至上了法庭。
張偉和江燕最初是夫妻。他們于1995年登記結婚,同年生下了一個男孩阿飛。2000年初,他們離婚了,并協商由張偉撫養并承擔所有費用。阿飛一直和父親住在一起,母親偶爾會聯系阿飛,但從未支付過贍養費。
2017年5月,阿飛死于一起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根據事故責任比例和保險情況賠償相關損失48萬余元。
經張和江協商,張偉收到了索賠。然而,隨后兩人無法就錢的分割達成協議。江燕向丹徒法院起訴前夫,要求對方返還阿飛10萬元的繼承款。
張偉辯稱,自離婚以來,兒子一直和自己住在一起,前妻從未支付過任何費用,并賠償了非公有財產,原告無權要求分割。此外,阿飛還向他人借錢,他的家人花了很多錢來解決這個問題。阿飛死后,葬禮也花了很多錢。因此,我總是不同意前妻的賠償。
那么法院到底會怎么判呢?
一個是獨自照顧兒子多年的父親,另一個是切斷血緣關系的母親,如何分配賠償。
深圳法定繼承律師普法
兒童因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超過48萬元,包括醫療費用、喪葬費、親屬處理喪葬事宜的交通費用、死亡賠償金和精神安慰費。其中,死亡賠償和精神安慰是對兒童近親屬的安慰補償,兒童親生母親與兒童有血緣關系,母親可以分為部分。
如果孩子生前有債務,在這種情況下,除非孩子有其他遺產,否則用孩子的遺產來償還他的債務。而這筆錢,孩子的死亡賠償和精神安慰不屬于遺產的范疇。
然而,在處理此案的過程中,法院充分考慮到該女子沒有履行贍養義務,長期未支付贍養費。在這種情況下,母親只得到8萬元,而父親可以得到40萬元。
法律鏈接
民法典第一百零四十五條規定,父母都是近親。雖然張偉與前妻離婚20年,但并不影響雙方與兒子阿飛的近親關系。因此,死亡賠償金由張偉和前妻共同承擔。
《民法典》第一百一百二十二條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法院在處理此類糾紛時,將根據繼承法關于遺產分割的有關規定扣除相應的費用,考慮兒子阿飛與雙方的生活、經濟關系、心理依賴等綜合判斷,財產分配給精神損害較大的一方。
債務人死后還需要還債嗎
債務人死后,債務應當由財產繼承人償還。
遺產繼承人應當以其所有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繳納相應的稅款和被繼承人生前所欠的債務。實際債務超過繼承財產價值的,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選擇償還或者不償還。
如果遺產繼承人選擇放棄繼承遺產,就不需要償還被繼承人的生前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