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孫子女和外孫子女都不是法定繼承人,在《民法典》中,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是配偶,子女和父母,作為孫子女和外孫子女,只能是老人的子女比老人先去世的,在老人沒有立遺囑的情況下,孫子女和外孫子女可以代位繼承。下面請看深圳繼承法律師的詳細解讀。
第一,在孫子女、外孫子女、侄子女、外甥子女不屬于法定繼承人局限的情況下,假如爺爺奶奶立遺囑將遺產(chǎn)留給孫子女、外孫子女、侄子女、外甥子女的時間,則該遺言屬于遺贈,假如受遺贈人沒有在法定的六十天的期限內(nèi)做出表示接收遺贈的意義表示,視為廢棄受遺贈。在孫子女、外孫子女、侄子女、外甥子女屬于法定繼承人局限的情況下,該遺言為遺言承繼,就算是遺言受益人沒有做出任何接收的意義表示,也是視為接收承繼。這兩種分歧的效果直接影響到能不能繼承得到遺產(chǎn)。
第二,假如產(chǎn)生孫子女或外孫子女對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實行了法律規(guī)定的損失繼承權的行動,假如孫子女或外孫子女不屬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法定繼承人的局限的話,那么該孫子女或外孫子女不會是以損失繼承權,在該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父母先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殞命且不存在損失繼承權情況的時間,該孫子女或外孫子女依然能夠代位繼承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遺產(chǎn)。這是一種很不合理和很尷尬的結(jié)果,如果孫子女或外孫子女屬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法定繼承人范圍,這種情況將不會發(fā)生。
第三,如今法律裁判中曾有將孫子女或外孫子女作為法定繼承人舉行認定和訊斷的判例。該裁判的觀念主如果基于應該對《民法典》規(guī)定的法定承繼舉行體系化說明,覺得無論是第1127條對于法定繼承人的規(guī)定,仍是第1128條對于孫子女、外孫子女、侄子女、外甥子女代位繼承權的規(guī)定,以至是第1129條對于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半子對岳父母盡了首要養(yǎng)活責任作為第一次第繼承人的規(guī)定,都是規(guī)定在法定承繼的章節(jié)中,不能單單從第1127條的規(guī)定來懂得法定繼承人的局限,更不能理解為不在第1127條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就不屬于法定繼承人范圍,第1127條、第1128條、第1129條是一種并列的關系,應當理解為三者共同組合構(gòu)建了民法典規(guī)定的法定繼承人范圍。
第四,從中國人的傳統(tǒng)觀點上看,從來就有“隔輩親”的傳統(tǒng),尤其是孫子女、外孫子女等嫡系長輩血親,覺得他們才是正統(tǒng)的繼承人,他們應該屬于法定繼承人的局限,他們的位置應該排在兄弟姐妹以前,既然民法典明文規(guī)定了兄弟姐妹屬于法定繼承人,那么孫子女、外孫子女等嫡系長輩血親更應當屬于法定繼承人。此外,雖然民法典規(guī)定孫子女、外孫子女、侄子女、外甥子女唯獨在代位承繼的情形能力享有繼承權,但卻不克不及是以否認他們擁有法定繼承人的身份,只是這類代位繼承權是在被代位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殞命這一緣故緣由發(fā)生后,從一種潛伏的權力進展成為理想的權力而已。支持這種意見的人系將代位繼承權的性質(zhì)理解為屬于代位繼承人自己固有的權利,其代位繼承人的資格和身份來源并不局限于被代位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還應當包括被代位人喪失繼承權和放棄繼承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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