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深圳遺囑糾紛律師 在夫妻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如果丈夫去世后丈夫名下所有遺產在有遺囑的情況下可以按照遺囑繼承;沒有遺囑的情況下,妻子是可以按照我國《繼承法》規定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可以繼承丈夫的婚前財產的。
(一)如果丈夫立有遺囑,妻子可能有份,也可能沒有份
我國《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也就是如果丈夫生前立有遺囑,丈夫在遺囑中將遺產分給妻子,那妻子就有份。如果丈夫在遺囑中明確將遺產分給子女或其他人,那么妻子就不能繼承丈夫的財產,也就沒有份。
(二)如果丈夫沒有立遺囑,妻子有繼承權
丈夫的婚前財產,屬于個人財產,他去世后就成了遺產。根據《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妻子和丈夫的子女、父母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享有繼承權。因此妻子有權繼承丈夫的婚前財產。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降低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3】1494號)的規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公證費不在按2%的費率收取,而是按照分階段的比例收取。
具體為:受益額20萬元以下的部分,按不超過1.2%收取;
超過20萬元不滿50萬元的部分,按不超過1%收取;
超過50萬元不滿500萬元的部分,按不超過0.8%收取;
超過500萬元不滿1000萬元的部分,按不超過0.5%收取;
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不超過0.1%收取。
因此,公證處將根據產的具體評估價格計算公證費用,
其次,若做公證的時候,報的價格太低,公證處會根據當地房產的實際評估價為準計算公證費,所以作價太低不一定有用。
最后,上述的收費比例不一定準確,當地的公證機構的比例可能會有不同,但絕對不會超過上述所提比例。
如果遺囑人有明確的意思表示說撤銷經過公證的遺囑的話,則經過公證的遺囑也無效。在遺囑問題上,法律充分保護遺囑人的意思自治,所以說,除非遺囑人去世,否則沒有絕對不得更改的遺囑。
什么方式立遺囑都可以更改。相比之下公證遺囑更為權威可信,其他方式的遺囑不能更改公證遺囑。《繼承法》第二十條規定,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如果遺囑人先后立了多份遺囑,以最后所立的為準,但任何遺囑都不能和已經公證過的遺囑相抵觸。比如說,一個人生前立了多份遺囑,而每份遺囑的內容都不太一樣,其中第一份遺囑是經過公證機關公證的,那么這種情況下就應該以公證遺囑所立的內容為準進行遺產繼承,而不是以最后立的那份遺囑為準。因為,在不同種類的遺囑中,公證遺囑的效力最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條
【遺囑的撤銷、變更】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二、公證遺囑收費標準
辦理遺囑公證、保管遺產、確認遺囑效力:
1、辦理遺囑公證,每件收費150—200元。
2、保管遺產,由雙方協商收費。
3、確認遺囑效力,每件收費200—300元。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司法部關于調整公證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規定,證明財產繼承,贈與和遺贈,接受益額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三、公證遺囑條件
1、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精神正常,有正常的思維意識能力或語言表達能力,能夠清楚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遺囑人的意思表示真實。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自己真實意愿的表達,不存在遺囑人受脅迫、欺騙的情況,遺囑人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沒有法律效力。
3、遺囑的內容和形式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遺囑的內容和形式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不能與之相抵觸。
4、遺囑人處分的財產必須是其個人合法財產。遺囑人的財產涉及到夫妻共有或者家庭共有的,遺囑人只能處分屬于自己份額的個人財產,處分超出個人份額的遺囑內容部分,該部分內容無效。
5、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不能委托他人辦理。
遺囑也算是被繼承人對自己身后事情的一種交代,避免自己去世后子孫后輩因為財產繼承出現矛盾糾紛,甚至是走上法院,因此一份有效的遺囑可以有效的避免類似的情況發生。
婚前財產,是一個法律名詞。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公正遺囑程序
1、立遺囑人提出申請
立遺囑人必須親自向本人住所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不能委托他人辦理,申請遺囑公證要填寫公證申請表;申請表的內容包括:
(1)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址等;
(2)請求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
(3)提交材料的名稱、份數及有關證人的姓名、地址;
(4)申請的時間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此外,立遺囑人應提交身份證明、遺囑所涉及財產的所有權證明及其他證明材料。 2、公證處受理
公證人員需要審查立遺囑人是否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立遺囑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對所要處分的財產是否享有處分權等內容。
公證人員認為立遺囑人的申請符合規定、決定受理申請的,發給受理通知單,并按規定標準收取公證費。立遺囑人如交納公證費有困難的,可提出書面減免申請。 3、遺囑的審查
深圳遺囑糾紛律師 遺囑公證應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公證員辦理遺囑公證應當遵守回避程序。特殊情況下由一名公證員辦理時,應至少有一名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人應在遺囑和筆錄上簽名。
立遺囑人在公證員面前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表述遺囑內容,公證人制作出書面材料,經立遺囑人確認無誤后,由在場的公證員和立遺囑人簽名,并注明設立遺囑的年、月、日。 4、批準出證
公證人員經審查,認為可以出具公證書的,公證員草擬公證書后,連同卷宗報批;任何人不得審批自己承辦的公證事項。
審批合格后,公證處按司法部規定或批準的格式制作公證書,并不得涂改、挖補,必須修改的應加蓋公證處校對章。公證書應制作公證書正本和若干副本發給立遺囑人。
5、公證書生效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遺囑公證書自批準之日起生效。 6、領取公證書
遺囑公證書由立遺囑人到公證處領取;必要時,也可由公證處發送。如果由公證處發送的,立遺囑人應在公證書送達回執上簽名或蓋章,并注明收到日期、份數和公證書的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