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 延期審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規范民商事案件延長審限和延期開庭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的“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是指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導致庭審無法正常進行的情形。
第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嚴格限制延期開庭審理次數。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民商事案件,延期開庭審理次數不超過兩次;適用簡易程序以及小額速裁程序審理民商事案件,延期開庭審理次數不超過一次。
第五條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民商事案件后,認為需要延期開庭審理的,應當依法告知當事人下次開庭的時間。兩次開庭間隔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但因不可抗力或當事人同意的除外。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一下幾種延期開庭的情況:一是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這條規定主要是從查清案件事實方面考慮,同時還必須注意這個法條中規定的兩個關鍵條件“必須到庭”和“正當理由”。必須到庭主要是為了查清案件事實,有些案情僅靠代理人是說不清楚的,而正當理由主要是指不可抗力或者在外事件,比如大暴雨大雪天氣道路封閉等。二是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法院需要按照法定程序來審查當事人的回避理由是否合理,如果當庭無法決定是否回避的,那只能等到是否回避決定作出后再另行開庭,延期審理也是情理之中的時。三是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這個主要是針對案件審理過程中出現的一些新情況,必須將這些案件事實調查清楚后才能開庭,這個時候也只能延期審理了。四是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第四種看似是個兜底條款沒有什么實質內容,但卻是當事人應用最多的條款。小編認為,其他延期審理的情況主要是指當事人遇到的一些意外事件及不可抗力。法不責難一般人所不能為,如果當事人確實是臨時因非主觀出現重大變故,向法庭提出書面申請,要求延期開庭的,法院一般都會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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