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福利房是否可視為繼承,取決于是否取得相關產權和具體協議。員工無權繼承相關產權,有時需要考慮產權的性質。下面深圳繼承律師為你解答。
單位福利分房繼承的一些規定
1.員工直到死亡才購買福利分割的產權,而不是所有人。《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公共住房的租賃權不是公民的合法財產,因此公共住房不能是遺產。
2.由于不是遺產,職工在遺囑中對福利分房的處罰也無效。職工死亡后,房屋承租人不會因遺囑而轉化為繼承人的財產。
3.根據《繼承法》第五條的規定,繼承開始后依法繼承;有遺囑的,按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支持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以個人名義轉讓財產,無遺囑的,依法繼承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平等。生活特殊困難、勞動能力不足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被繼承人履行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同居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得到更多的分數。有扶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不履行扶養義務的,在分配遺產時不得分割或者減少。繼承人同意的,也可以不平等。
第十四條對繼承人以外依靠被繼承人支持的人缺乏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支持被繼承人較多的人,可以給予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繼承人應當本著相互理解、相互讓步、和諧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方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財產未以個人名義轉讓的,只有與死者同居的使用權人在租賃期內繼續租賃,但無權繼承。由于房屋所有權仍屬于單位或集體所有,個人無權轉讓。深圳繼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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