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時間,深圳遺產律師代理了一起遺產糾紛案件,最終,在證據材料不多的情況下,我們為林女士贏得了40%的房屋份額。詳細的案件經過請大家繼續往下閱讀。
簡報(注:原被告姓名為假名)
繼承人: 父親林大爺,母親李伯母
繼承人:林先生(被告)、林女士(原告)
原告進行代理公司律師:王利萍律師
2013年林女士母親去世后,為了照顧老人,林女士一家把林大爺接到家里一起生活。2014年,林大爺說想回老家住,但當時房子是他哥哥林先生住的。
林先生說,如果他想讓他的父親住在老房子里,這是可以的,但是林女士必須簽署一份棄權書。為了滿足父親的愿望,2014年8月31日,林女士簽署了一份承諾書: “今后送父親去世的所有費用,包括租房、看醫生和請保姆的費用,由我哥哥和嫂子負責。我可以放棄我所有的財產繼承權,包括儲蓄和房地產。”.林先生答應,老人回到老房子,同年十月,老人被哥哥照顧得更好,在老人家的院子里住了下來。
2019年,林大爺去世后,林先生多次要求林女士放棄遺產。幾經考慮,林女士決定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
辦案過程
林女士委托深圳遺產律師以法定繼承發展為由起訴林先生,經過一個細致分析梳理,深圳遺產律師個人認為我方從未放棄過母親以及部分的繼承份額。而對于自己父親教育這一重要部分的繼承份額,因為他們這個社會承諾是在父親生前做出的,我們不認可其放棄的意思就是表示,哪怕現在這個過程中繼承承諾書是有效的,也應是附條件的生效。
也就是說,如果林先生確實承擔了父親退休的全部費用,并且支持了父親的老父親,林女士可以放棄她承諾的繼承份額,否則,該承諾將無效。
如何推翻承諾放棄繼承的有效條件,成為確定案件處理方式后本案的重點。由于我們手上沒有多少證據,我們向法官申請調閱林大爺所有的銀行存款記錄和自來水。我們加班工作,仔細梳理這位老人的生活費用。從證據學和法理學兩個方面入手,找出對我國有利的要點。
挑戰和機遇總是并存的。根據案情,庭審后不到48小時,我們就收到了被告的證據材料。這份材料不僅包括老人的銀行存取款記錄,還包括老人的病歷和住養老院的各種費用記錄。這些材料又大又復雜。李律師憑著敏銳的辦案嗅覺,發現這份材料中隱藏著許多對我們有利的關鍵證據!深挖素材,必將以子之矛攻盾。
但如何才能在學習不到自己一天的時間內,將案件和所有證據以表格化的方式不同深度分析梳理出來,預留出充足時間對我方林女士可以進行比較詳盡庭前輔導?深圳遺產律師職業選擇一個通宵工作與時間賽跑!
經過一個不眠之夜,家族管理律師對所有證據進行了徹底的審查,發現了四個對我們有利的關鍵點。
首先,僅僅五年時間,90多萬老年人的儲蓄幾乎都花光了,但一些大筆支出卻沒有用于老年人養老金。
經我們仔細測算,家政律師發現,老人生前共有90多萬筆存款,但2014年10月,老人被送到養老院,直到去世五年,這筆存款已經用完了。 在被告提供的證據材料中,老年人實際使用的費用僅為30萬元左右,其余60萬元為未經核實的用途。
第二,雙方對老人的臨終關懷有了詳細的協議,但林先生并沒有尊重老人的意愿和協議。
通過林先生提供的聊天記錄,我們發現雙方討論是否將老人送進養老院多達6次,多次討論老人的病情及相關護理問題。
在承諾書中有為老人可以雇傭保姆的相關企業約定,并且能夠根據需要我方進行查閱的證據分析可知,老人生前曾提出過“想聘請保姆照顧學生自己” 居家社區養老的要求,但被告不曾尊重這些老人使用意愿,在2014年8月31日在我方林女士簽署了這個社會承諾書后,同年十月革命老人就被林先生送進了我國養老院,直到去世。
第三,2017年,林先生強迫林女士幫助我們轉讓所涉財產。
2017年,林先生在微信上給方女士留言: “請務必在下周六之前來和我討論住房問題。如果不清楚,我就不去我父親那里,也不在乎了。”.這段錄音可以證明,林先生并不在乎家庭,在老人出生前就有強烈的意志,要以自己的名義占有這座房子。
第四,老人生前無糖尿病,病歷中有多次購買胰島素的記錄,費用存疑。
據林女士和養老院護工所說老人問題沒有進行糖尿病,但通過對老人病歷的詳細分析梳理,深圳遺產律師可以發現電子病歷信息記錄中屢次出現以老人的名義購買使用胰島素的記錄。
面對法庭上強有力的被告,家政律師們搶走了關鍵證據,逐一回擊。首先,根據詳細的證據表,我們指出老人的存款超過90萬元。 林先生提供的材料中的合理費用記錄僅30萬以上,未明費用超過60萬。 林先生承認,其中20萬是給他的孩子出國留學的,而另外40萬則無法解釋細節,但他反駁道:“這是給老年人的。”
其次,我們要求法官讓林先生解釋他在什么情況下強行要求林女士在微信中配合老人名下的財產轉移。林先生在法庭上沒有給出合理的解釋。我們利用這一點向法官直觀地解釋,林先生不僅占用了老房子不讓老人住,而且在老人想擁有房子的時候。
第三,我們請林老師解釋老人在沒有糖尿病的情況下,反復購買胰島素記錄的問題。在證據面前,林先生承認自己用老人的醫療份額給自己買了胰島素。律師乘勝反擊:本案中,上述30萬元老人的合理費用,部分實際上并未花在老人身上,老人也從未使用過林夫婦的經濟收入。
法庭之上,深圳遺產律師步步緊扣企業核心技術問題,逐一進行擊破對方一個謊言,力證老人自己生前在心理、經濟雙層面均不曾依賴過林先生,最終導致法官也認可了我方設計思路。
案件結果
最終,在證據材料不多的情況下,我們為林女士贏得了40%的房屋份額。
深圳遺產律師說法
在這種情況下,我方證據材料較少,顯然不利于我方案件的另一方證據,實現逆風。雖然我們為林女士感到高興,但我們不禁想起這個案件中的一個熱點問題——繼任者在放棄繼任后是否還有反悔的余地?
根據現行《民法典》第1124條的相關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書面放棄繼承;否則,應視為接受繼承”。
也就是說,放棄自己繼承,是指繼承人于繼承中國開始后、遺產進行分割前所沒有做出的放棄我們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的意思可以表示。
因此,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所作的承諾,并不是嚴格放棄繼承,而是事先表示放棄繼承意愿的行為。 在生活中,這種意圖表達通常是有時間限制或條件的行為。 繼承人放棄遺產后,背信棄義不是不可能的,應根據原因、背信棄義的時間、對其他繼承人的影響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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