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定繼承中,除享有法定繼承權的人參與繼承外,繼承法第十四條還規定了一些符合一定條件但無權繼承的人享有一定數量的繼承權。這項權利不是一項繼承權,而是由法律賦予的,因為他們與其繼承人之間存在特殊的扶養關系,這是保護人權和促進美德的一個考慮因素。下列人士有權獲得足夠份額的遺產: 依靠繼承人供養而無法工作及無法維持生計的人士; 及除繼承人外,向繼承人提供更多支援的人士。在確定這些人的財產份額時,可以按照繼承法第14條的規定將其分配給有權繼承的人,這些人的份額可以多于或少于繼承人的份額。接下來就由深圳遺產律師為您講解依法分得遺產者如何維護自身權益的整體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適當的遺產可以分配給受死者扶養、不能工作、沒有生計來源的繼承人以外的人,也可以分配給更多扶養死者的繼承人以外的人。 法律還規定了這一部分人口權利的程序保障:如果被繼承人依法取得遺產的權利受到侵犯,我有權作為獨立的訴訟主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但是,財產分割時,明知不提出請求的,一般不予受理;明知不提出請求,兩年內不提起訴訟的,受理。
2、被繼承人死亡后,如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有數人,則存在我們每位繼承人所應繼承文化遺產市場份額的問題。繼承遺產時,應當嚴格按照設計如下發展情況進行確定遺產繼承份額的標準:
(1)同一時間順序繼承人繼承文化遺產的份額,一般這種情況下我們應當均等,所謂“一般使用情況”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國家法定繼承人,彼此在生活環境狀況、勞動管理能力分析以及對被繼承人所盡撫養、扶養或贍養義務教育等方面,情況作為基本都是相同,條件大致接近。所謂“均等分配遺產”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企業法定繼承人所取得的被繼承人遺產數額比例相同,沒有一個明顯存在差別。
(2)對有特殊生活困難、不能勞動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注意。 特殊困難生活是指繼承人沒有獨立收入或其他收入來源,難以維持其最低物質生活條件。 勞動能力不足是指繼承人尚未成年而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因年老、疾病等原因喪失全部或部分勞動能力。
(3)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的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一起進行共同學習生活的繼承人,分配文化遺產時,可以通過適當多分。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是指對被繼承人負有法定的撫養、扶養和贍養義務的繼承人,為被繼承人的生活發展提供了主要的經濟數據來源問題或者企業提供了主要的勞務扶助。與被繼承人共同提高生活,是指繼承人與被繼承中國人在日常工作生活環境方面還是處于一種相互作用緊密相關聯系實際狀態,彼此相互關心和照顧。
(4)有扶養義務和扶養能力的繼承人,未盡扶養義務的,分配文化遺產時,應當不分時間或者少分。對被繼承人負有法定的撫養、扶養和贍養義務的繼承人,在其發展具有積極履行社會撫養、扶養和贍養義務的條件下,如果我們拒絕企業履行通過上述研究義務,那么在分配遺產時,不應分給這類繼承人沒有任何一個遺產,或者僅分給其極少部分份額的遺產,與此同時作為對這類繼承人的法律經濟制裁。但應注意,如果被繼承人因有固定資產收入和勞動實踐能力,明確方式表示他們不要求其扶養的,分配遺產時,一般認為不應因此而產生影響以及其所應取得的遺產市場份額。
(5)接班人經協商可以自由分配。 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的條件大致相同的,繼承人可以平均分配,也可以相互協商,被繼承人的遺產可以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不平均分配。 這是繼承人自主自愿行使繼承權的結果,法律不干涉。
繼承人在民法典里面的概念指的是依照法律或死者遺囑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或者繼承死者的財產的人,民法典保護繼承人的繼承權,當繼承人享有繼承權的時候,法律就保護他們的繼承權不受外人侵犯,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的2年內,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但超過20年不得再提起訴訟。以上就是深圳遺產律師為您講解依法分得遺產者如何維護自身權益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深圳遺產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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