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涉外繼承的案例研究越來越多。在國際上,一般主要是以被繼承人的國籍/被繼承人的住所或遺產項目所在地為依據,確定涉外繼承案件的管轄權。在我國,對于中國涉外繼承案件可以實行專屬管轄。下面是深圳遺囑律師的整理,希望對您有幫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房地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物流作業中發生矛盾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中國人民對于法院管轄;
(三)因承繼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殞命時住所地或許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涉外因素是指繼承法律關系的構成要件或與繼承有關的法律事實中涉及外國的因素。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1。主題與外交事務有關;2.對象是涉外的;3.與繼承有關的法律事實與涉外有關。
涉外繼承的特征:
1. 外來遺傳中至少存在一種外來因素。
2.涉外繼承主要是可以通過中國國際私法的沖突規范學生進行間接調整。
3.對涉及外國繼承關系的案件,行使專屬管轄權。在我國,涉外繼承案件由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繼承人死亡時居住地人民法院和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涉外繼承的程序:
1.依照繼承法規定進行涉外繼承公證是指被繼承人、繼承人、遺產這三個方面繼承傳統法律相關關系中,有一個通過以上涉外經濟因素的公證事項。
2. 根據《繼承法》第三十六條和司法部有關規定,在下列情況下, 有管轄權的公證機關可以對當事人的繼承權進行公證:(一)當事人申請繼承居住在中國境外的中國公民或者外國人的動產;(二)當事人申請繼承居住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的動產或者不動產;(三)當事人申請繼承居住在境外的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的不動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證機構不得出具公證的繼承證明。根據死者居住地法律或者死者房地產所在地法律,領取境外遺產的,應當繼承遺產: (一)繼承中國公民或者外國人在國外的房地產; (二)繼承中國公民或者外國人在國外的動產; (三)繼承在國外的外國人在國外的動產。
4.申辦涉外繼承公證。所有繼承人都應該向同一個公證處申請。如有當事人不能來境內境外或外地工作,應辦理委托書,委托親友代為辦理。委托書應經當地或當地公證處和我國駐外使領館公證認證。當事人在香港的,應當由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師公證。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應向公證處提供合格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5、已當事人進行申辦涉外繼承權公證時,應當通過填寫相關公證申請表,并提交下列工作證件和材料。
(一)當事人身份證明。 如工作證、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如當事人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或聾啞人,應由監護人代為申請,同樣,監護人應提交身份證件和與當事人關系的證明。委托他人辦理業務的,應當提交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件。
(二)死者的死亡證明;。在國外死亡的,必須提供經公證或者核證的死亡證明或者其他證據; 在中國境內死亡的,應當提交死者死亡前居住地所在地的有關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或者派出所出具的注銷戶籍證明。沒有上述規定的,應當提交火葬文件;沒有提前死亡的直接證據的,可以使用死者墓碑照片、死者訃告和其他充分的死亡證據; 宣告死亡的,應當提交人民法院宣告失蹤人員死亡的通知書。
(三)死者遺產的產權證明。如房屋所有權證或契證、銀行存款單、有價證券及金額等。
(四)死者生前立遺囑的,當事人應當提交遺囑原件。 遺囑人在國外所立的遺囑應由我的駐外使領館出具證明。
(五)當事人與被繼承人關系的證明。比如提交結婚證或者收養證,證明當事人與被繼承人是夫妻關系或者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還可以提供死者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根據檔案記錄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特別是表明死者生前是否對死者盡了全部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證明。
(六)代位繼承人申請公證的,還應當提供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及其與被繼承人關系的證明。相關政策法規:繼承法。
我國《繼承法》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中國社會公民可以繼承在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境外的遺產保護或者進行繼承在中華全國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相關法律。”由此我們可見,涉外繼承的情況分析比較研究復雜,一般因被繼承人的國籍、遺產的種類、住所地和遺產所在地的不同發展需要通過適用范圍不同地區國家的法律。因此,當事人就要學生根據這些不同的情況,申辦不同的公證事項。
在上文中,為大家帶來了一個關于我國涉外企業繼承的特征、程序等的相關研究內容,希望對您了解中國涉外繼承有一定的幫助。如需法律幫助,請咨詢深圳遺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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