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效力優先原則是繼承法為充分實現被繼承人的意愿而作出的特殊規定。繼承糾紛中,被繼承人生前有遺囑,有明確遺產分配方式的,應當先按照有效遺囑設定的方式分配遺產,有其他遺產的,應當按照法定繼承的方式分配遺產。法定世襲原則,是指在繼承時沒有遺囑,或者遺產按照遺囑分配后仍然保留的情況下,按照繼承人的范圍、世襲和遺產分配原則進行繼承的原則。接下來就由深圳遺囑繼承律師為您講解遺囑優先原則的相關法律內容。下面大家就一起來看吧。希望能夠對大家產生幫助!
一、繼承規則
1、《繼承法》第16條規定:“公民我們可以通過依照本法進行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信息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教育可以立遺囑將個人企業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公司或者數人繼承。公民行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共同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活動或者其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在此設計原則下,律師應首先進行考量被繼承人生前是否立有遺囑。若有遺囑,則應同時根據我國遺囑的形式可以判定該遺囑的效力。
2、遺囑是一個普遍的概念,包括遺囑的法定繼承人、遺贈以外的個人或組織的法定繼承人以及遺贈撫養協議三大類,每一類都有五種形式:自寫、口頭、錄音、代理和公證。每種形式也有不同的標準要求。
3、同時有遺囑、遺贈、遺贈扶養協議時,內容不沖突的,按照遺囑、遺贈、遺贈扶養協議的內容處理遺贈;如有沖突,按遺贈扶養協議辦理,與協議相沖突的遺囑、遺贈全部或部分無效。
4、形式進行相同的遺囑與遺贈的效力提供均等,以被繼承人生前我們最后他們所立遺囑或遺贈為準。
二、法定繼承原則。
1、根據《繼承法》第二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實施和執行中的若干問題,適用法定繼承:死者未立遺囑、未留遺贈、未留贍養協議;涉及遺產的全部或者部分無效遺囑;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放棄繼承或者遺贈;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在立遺囑人之前死亡。
2、從被繼承人死亡時起,其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就成立。屬于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可以隨時提出繼承請求,也可以在遺產分割前明確放棄繼承。《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一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
3、每一順序以及繼承人的繼承中國份額進行均等,同時應考慮對特殊群體(如老人、兒童、病殘、胎兒)的特別需要保護。第一順位繼承人部分或者全部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在第二順位繼承人申請繼承之前,應當考慮代位權問題。
三、男女繼承權平等原則
1、繼承權中男女平等原則是憲法中男女平等原則的重要體現,即同一繼承順序的合法繼承人不受性別差異的影響。遺產的份額男女是平等的。繼承權男女之間平等發展原則進行表現在家庭經濟關系中即為一個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形成自己撫養教育關系的繼子女)的繼承主體資格是同等的,在遺產的分配上是均等的。
2、辦有合法收養法律關系的養子女只對養父母有繼承權,對親生孩子父母之間沒有實現繼承權。與繼父母形成贍養關系的繼子女有權繼承繼父母和親生父母的遺產。
個人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家庭共同財產區分的原則:區分個人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家庭共同財產的原則,是指在繼承糾紛中,繼承的界定可以混同于當事人之間關于夫妻共同財產、家庭共同財產的糾紛的原則。繼承前,應先分出其他人在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中的份額。以上內容就是深圳遺囑繼承律師為您講解的遺囑優先原則的相關法律內容,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遺囑繼承方面的法律問題,還請您在線咨詢深圳遺囑繼承律師為您一對一進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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