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遺囑執行人不執行而造成了相關繼承者的利益損失,可以要求遺囑執行人承擔損失的賠償。
二、遺囑執行人
遺囑執行人是有權按照遺囑人的意志執行遺囑的人。我國《繼承法》規定,遺囑人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遺囑執行人如為法定繼承人,則該繼承人不得拒絕,遺囑執行人必須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1.遺囑執行人的指定和分類
我國《繼承法》規定,遺囑人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遺囑執行人執行遺囑時,應當按照遺囑人的意愿忠實地履行自己的職責。
遺囑執行人如為法定[1] 繼承人,則該繼承人不得拒絕;若指定的遺囑執行人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則只有該人同意承擔遺囑執行的義務時,才為遺囑執行人。遺囑人在遺囑中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時,遺囑應由繼承人執行。繼承人為多人時,則共同為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也可以共同推舉一人或幾人作為代表執行遺囑。
遺囑執行人必須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又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沒有資格作遺囑執行人,則應由遺囑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繼承地點的基層組織作為遺囑執行人。
綜上所述,遺囑執行人分為三種:
遺囑人在遺囑中指定的遺囑執行人;
遺囑中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或者遺囑中所指定的人,患有重病、喪失行為能力,拒不接受指定等。而不能執行遺囑的,應由全體法定繼承人作為遺囑執行人。
遺囑人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也沒有法定繼承人,或者雖有法定繼承人,但其不能招待遺囑時,遺囑應由遺囑生前所在單位或繼承開始地點的基層組織,如居委會、村委會等執行。
遺贈與遺囑繼承的區別
(1)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的主體范圍不同 。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遺囑繼承人只能是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而且是與立遺囑人有血緣關系、婚姻關系、撫養關系的自然人。而受遺贈人則可以是國家、集體組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自然人。即并不限于自然人,可以是與遺囑人有密切聯系的人,也可以是與遺囑人沒有任何關系的人。
(2)遺囑繼承權與受遺贈權的客體范圍不同 。遺囑繼承權的客體是遺產,遺囑繼承人對遺產的繼承是概括地承受財產權利和被繼承人生前的財產義務。而受遺贈權的客體只是遺贈人生前享有的財產權利,受遺贈人并不承受被繼承人的債務。
(3)受遺贈人與遺囑繼承人作出接受和放棄表示的要求不同 。受遺贈人接受遺贈的,應于法定期間內作出接受遺贈的明示的意思表示。我國《繼承法》第25條規定: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而遺囑繼承人自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未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則視為接受繼承,放棄繼承權必須于此期間內作出明確的意思表示。
(4)受遺贈人與遺囑繼承人取得遺產的方式不同 。受遺贈人不直接參與遺產分配,而是從遺囑繼承人或者遺囑執行人那里取得遺贈人的財產。遺產繼承人可直接參與遺產的分配以實現其繼承權。
2.遺囑執行人的作用和權利
遺囑執行人可使遺囑人的遺囑依法得以完全實現,同時可以使遺產的分割得以順利進行,避免紛爭。
除遺囑中另有特別規定外,遺囑執行人可執行下列事務:
(一)查明遺囑是否合法真實;
(二)清理遺產;
(三)管理遺產;
(四)訴訟代理;
(五)召集全體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公開遺囑內容;
(六)按照遺囑內容將遺產最終轉移給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
(七)排除各種執行遺囑的妨礙; 深圳遺囑繼承律師
(八)請求繼承人賠償因執行遺囑受到的意外損害。
綜合上面所說的,遺囑執行人在當事人死后就必須要按流程來對遺囑進行執行,如果執行為拒絕那么就要說明其理由,如果是無故的拒絕肯定就要承擔法律的責任,繼承者都是有權利要求履行自己的職責,不然就可以直接訴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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