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案例:丁某先后因為盜竊、搶劫被判刑,出來進去,可謂“惡貫滿盈”。丁某有哥哥和姐姐及父母。
深圳財產繼承律師提示在他第二次入獄后,父母曾當著親友的面發狠說:“以后什么都不給他。”在丁某服刑期間,其父母先后病逝。在處理遺產的時候,哥哥和姐姐認為丁某給父母丟臉,是“罪犯”,沒有繼承權,況且父母表過態,不給丁某任何財產。在辦理財產過戶的時候,需要丁某簽字,可是丁某見到哥哥姐姐不給自己任何份額,便拒絕簽字,丁某的哥哥姐姐遂起訴。
丁某哥哥姐姐的說法不正確。雖然丁某先后兩次犯罪,并正在服刑,可是他所犯的罪不是中華人民共國繼承法》規定的喪失繼承權的情況,所以,丁某與哥哥姐姐具有同等的法定繼承權。至于其父母所說的“以后什么都不給他”,算不上遺囑,丁某的哥哥姐姐也不能據此而剝奪丁某的繼承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七條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