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遺產繼承案宗:李某某和后老伴在一起生活,房子是李某某婚前自己買的。2006年3月,李某某患病,一直由老伴圖顧,為了感謝老伴,就按照老伴的意思寫了份“最后遺囑”,遺囑言明房子和存款等都由老伴繼承可是,李某某病情逐漸加重,臥床不起,老伴也變了態度,不愛伺候,還冷言冷語地挖苦、打擊。余其把這事和兒子說了,兒子就把老人接回家照顧,老人覺得關鍵時候還是兒子有用,就決心把財產自給兒子,并做了公證遺囑,言明是“最后遺囑”??墒?李某某在兒子家待了兩個月,覺得兒媳婦態度不好,就給女兒打電話要去住到醫院,表示就算是死也死到醫院。女兒將李某某送到醫院,每天去探望、呵護,李某某在彌留之際當著兩個醫生的面留下“最后遺囑”,將所有的財產給了女兒李某某去世后,后老伴和李某某的兒女就遺產問題引起了紛爭,那么,幾份遺囑哪一份有效呢?
深圳遺產律師分析:第二份公證遺囑有效。本案中,余某分別立有自書、公證、口頭遺囑。即使三份遺囑的形式都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也是以公證的遺囑為準。因為,所有的遺囑形式中,公證遺囑效力最高,其他遺囑都不能推翻公證遺囑,除非再立一份公證遺囑才能推翻之前的公證遺囑。最后的口頭遺囑雖然時間上在最后,但是也不能推翻公證遺囑。
法律鏈條: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條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已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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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繼承父母遺產需求什么手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