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行政主管部門對專門性問題進行認定過程中所作的鑒定報告(交警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醫學會醫療事故等級鑒定、火災事故認定等)是否屬于鑒定意見?
A:非法院委托的鑒定都不屬于鑒定意見證據。這類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鑒定報告還是作為書證,如屬于具有公共信用的公共管理機關在行使公權力的過程中基于權限所制作的文書則是公文書,該公文書作為證據使用時即為公文書證。
Q2:鑒定所需資料由另一方持有,而另一方拒不提供,導致無法鑒定,該責任由誰承擔?
A:因控制鑒定材料的一方當事人拒不提供鑒定材料導致鑒定不能,該不利結果應由控制書證的一方當事人承擔。《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司法鑒定操作規程》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涉及該問題的處理方式。該《規程》第十一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時間內提交鑒定資料,控制鑒定資料的一方當事人逾期不提供導致相關爭議項無法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審理情況認定對方當事人主張的相關事實成立。《規程》第十二條規定,控制鑒定資料的一方當事人經釋明后拒不提供資料,導致鑒定無法進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終結鑒定,由拒不提供資料的一方當事人承擔相應不利后果;雙方均有能力提供,經釋明后均未提供的,由對相關爭議事實承擔舉證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承擔相應不利后果。
Q3: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屬于什么證據種類?
A:有專門知識的人只能就鑒定意見發表質證意見或就專業問題發表意見,屬于輔助訴訟角色。因此該類證據是當事人陳述證據,非證人證言。
Q4:可以用口頭申請的方式申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嗎?
A:不可以。申請只能以書面方式提出,口頭申請并不發生申請的效果,未提交申請書的,視為未提出申請。如果當事人在法院詢問、開庭審理過程中以口頭方式當場提出的,其申請時間應當以其提交申請書時確定。由于當事人的申請行為可以視為舉證行為,當事人提交申請書時間在舉證期限屆滿后的,則產生逾期舉證的后果。
Q5: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訴訟活動的范圍是什么?
A: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庭審中僅能對鑒定意見質證或者就專業問題發表意見,除此之外,不得參與其他庭審活動。
Q6:什么是視聽資料的原始載體?
A:視聽資料儲存在模擬信號中,它的載體一般呈現為錄影帶、錄像帶、錄音帶等。
Q7:哪些可視為電子數據的原件?
A:電子數據的制作者制作的與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來源于電子數據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顯示、識別的輸出介質,視為電子數據的原件。如最始生成、存儲數據的電腦硬盤就是電子數據原件,該數據復制到移動U盤上(與原件一致),或打印成可讀物,該U盤、可讀物即可視為電子數據的原件。但又恰因電子數據易被刪改,所以視為原件的證據與原件證據是否一致,是否直接來源于原件的識別就非常重要。
Q8:主要從哪些方面判斷電子副本可視為電子數據原件?
A:可以從電子副本是否可準確反映原始數據內容的輸出物或顯示物;是否具有最終完整性和可供隨時調取查用;雙方當事人是否對其提出原始性異議;是否經公證機關有效公證、不利方當事人提供不出反證推翻;是否附加可靠電子簽名或其他安全程序保障;是否滿足法律另行規定或當事人專門約定的其他標準等角度判斷。
Q9:手機(電子介質)錄音、錄像屬于視聽資料還是電子數據證據?
A:“視聽資料,是指借助錄音、錄像、電子計算機設備等技術手段所記載和再現的聲音、圖像、數據等信息資料”“當電子數據這些數字、編碼依靠電子信息設備外化成具有思想內容的、直觀的、可視可聽的聲音和影像時,就形成了視聽資料”,如上,音、像資料均屬于視聽資料。但根據《民訴法解釋》第116條規定,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于電子數據的規定。由此可見,從證據種類而言,存儲在模擬信號介質中的音、像資料歸屬于視聽資料證據,而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音、像資料歸屬于電子數據證據,而非僅僅適用于電子數據規則。據此,手機(電子介質)錄音、錄像應歸屬于電子數據證據。
Q10:如何判斷電子數據真實性?
A: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通過鑒定或者勘驗的方法,審查判斷電子數據的真實性。可及時申請鑒定或勘驗,以此解決電子數據真實性問題。
人民法院對于電子數據的真實性,應當結合下列因素綜合判斷:
(一)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處于正常運行狀態,或者不處于正常運行狀態時對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是否有影響;
(三)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具備有效的防止出錯的監測、核查手段;
(四)電子數據是否被完整地保存、傳輸、提取,保存、傳輸、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電子數據是否在正常的往來活動中形成和存儲;
(六)保存、傳輸、提取電子數據的主體是否適當;
(七)影響電子數據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通過鑒定或者勘驗等方法,審查判斷電子數據的真實性。
Q11:電子數據由記錄和保存電子數據的中立第三方平臺提供或者確認的,法院可以確認真實性。記錄和保存電子數據的中立第三方平臺有哪些?
A:如網絡購物中的淘寶、京東等第三方平臺,收發電子郵件的服務提供商,電子支付的銀行系統。
電子數據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真實性,但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除外:
(一)由當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電子數據;
(二)由記錄和保存電子數據的中立第三方平臺提供或者確認的;
(三)在正常業務活動中形成的;
(四)以檔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當事人約定的方式保存、傳輸、提取的。
電子數據的內容經公證機關公證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真實性,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Q12:電子數據在正常業務活動中形成的,法院可以確認真實性。正常業務活動中形成的電子數據指哪些?
A:各民事主體在日常業務活動中按照行業慣例、業務習慣形成的電子數據,如銀行在營業廳拍攝的監控錄像;銀行綜合核算系統產生的流水賬表、交易明細等每日交易記錄;交通管理部門安裝的檢測器錄制的違章記錄;電子商務企業在日常運營中制作的電子賬簿、電子發票等。
Q13:電子數據以檔案管理方式保管的,法院可以確認真實性。以檔案慣例方式保管的電子數據指哪些?
A:例如電子數據《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該證據系從國家企業信息公示系統上查詢所得,該信息與從注冊地登記機關調取的檔案機讀材料具有同源性,應與傳統檔案機讀材料具有相同的證據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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