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手術后內固定材料斷裂致截癱醫院康復指導不足要負責任嗎?深圳醫療糾紛律師和您一起解讀案例。
案件簡介
病人李強于2012年11月4日住進麗江人民醫院,醫生建議進行手術治療,并植入了內固定物,原告植入了一種可永久不取出的內固定材料。2012年11月10日在全身麻醉下行L1腰椎骨折行切開、釘棒內固定術。手術后,主治醫師也告訴病人家屬的病人主要神經只是局部受損,并未完全斷裂,若術后加強功能性恢復鍛煉,病人完全有可能恢復站立。
患者于2013年1月17日出院,患者謹遵醫囑行功能恢復鍛煉,直到2014年1月病人病情好轉,大部分生活自理。一月末病人感到手術部位不適,遂在外院拍片顯示:“內固定材料斷裂”醫生建議,如有疼痛可忍則不必匆忙取出。2014年7月,病人手術部位實在疼痛難忍,并于七月二十七日在該醫院實施了“胸腰椎釘系統固定取出術”。手術后,病人即出現“腰椎后凸畸形,壓痛,敲擊痛,臍部截癱,雙下肢肌肉萎縮,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所造成的后果。
李強因外傷來到麗江某醫院接受治療,不管醫生指示還是手術治療,都遵照醫院的安排,但是醫院沒有做診療的義務,因為病人的工作疏忽導致病人完全喪失工作能力。釘桿系統內固定失敗后,病人和家人一直沉浸在悲傷中。通過律師與病人的溝通了解,發現醫院在治療過程中的確存在疏忽診斷,導致病人損傷嚴重。根據病人李強的病案資料.診療過程,律師小組立刻擬定了維權方案。
審案一波三折
經過三次鑒定人律師介入后,首先向麗江一家司法鑒定中心提出鑒定申請。鑒定所的鑒定結果表明,此病例屬二等醫療事故。辯護人并以此提起訴訟,麗江某醫院對此結果持反對意見,遂再次申請鑒定,鑒定結論是“不構成醫療事故”。法律顧問認為這一結論不符合基本事實,李強夫婦也不同意鑒定的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代理律師提起 醫療侵權訴訟。
審判期間,代理律師再次申請由法院委托司法鑒定,經法院委托昆明某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其鑒定結果如下:1.麗江某人民醫院對病人的診斷治療不充分,病人截癱所造成的損害結果不存在因果關系;2.李強傷殘等級為一級傷殘;3.李強后期治療費用共人民幣6000元。經分析如下:1.病人因外傷性7小時后入院,左胸有明顯的壓痛,雙下肢無法活動,肌力0級,感覺消失。MRI示:T3椎體壓縮骨折,L1椎體骨折,椎體斷端分離,向后上移,脊髓腫脹損傷,脊髓斷裂,C3/4.C4/5椎間盤突出,L3/4.L4/5.L5/SI椎間盤向后突出。確診:L1椎體爆裂骨折.滑脫并完全癱瘓。首腰椎骨折行滑脫切開復位內固定術。
專家認為
醫院完全性截癱的診斷明確,手術方法正確,內固定器位置良好,術中已植入碎骨可促進融合,無過失;2.內固定器斷裂,內固定器受力增加.腰部不正常活動.無法定期檢查,手術后一年內固定質量等可能有一定的聯系,而且.發現斷裂是手術的并發癥,因惠者2012年11月4日這次受傷嚴重,受傷后即完全癱瘓,因此,內固定器斷裂與病人術前、術后截癱后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麗江市某人民醫院對病人的治療存在缺陷:
1.由于病人在住院期間護理不到位而出現褥瘡;
2.出院醫囑太簡單,對于病人出院后的康復指導不足;
3.內固定器質量問題不在本次鑒定范圍之內;
4.根據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致殘程度鑒定標準》YFB-111-2001表1.運動障礙肢體癱瘓(腦損傷)的規定,被檢測者殘疾等級為一級殘疾;
5.后期需要促進骨折復位,功能鍛煉,預防褥瘡等對癥支持治療,這些費用總計人民幣陸千元正(6000.00)。
法庭裁定
該院承擔30%的賠償責任,一審法院認定,本案經云南昆明某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麗江某醫院對李強提供的醫療行為存在過錯,應負賠償責任。在此基礎上,法院判決麗江某人民醫院賠償李強醫療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鑒定費、康復醫藥費、30%的治療費用。
這起案件的最終判決對病人在診療活動中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類似地,病人控告醫療機構要求醫療機構承擔醫療損害賠償責任時,應對病人的損害后果.醫療機構診療行為與病人損害后果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本案件中,李強和麗江某人民醫院屬于醫患關系,本案是一起醫療損害賠償糾紛,醫療機構的診療行為與病人損害后果存在因果關系,需要通過法律途徑確認。案件經過三家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才最終確定了鑒定結果。維權的過程實在是不容易的。所以,也要提醒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要有高度的關注,對病人盡最大的關懷,以免病人遭受不應有的危險和傷害。深圳醫療糾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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