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者的基本權利有哪些
1、生命權
即一個人在心跳、呼吸、深圳醫療事故律師腦電波暫停情況下的再生存權.患者的再生存權使醫生在患者心跳、呼吸暫停的情況下,也不能放棄對患者的搶救,應盡一切可能救治。
2、身體權
患者對自身正常或非正常的肢體、器宮、組織擁有支配權,醫務人員不經患者同意、家屬簽字不能隨意進行處理,否則將觸犯法律。
3、健康權
健康權是指患者不僅擁有生理健康權,還享有心理的康權;患者到醫院就診的目的就是請求醫生為其解除身心疾病的痛苦,而幫助患者恢復健康身心是每一醫務工作者的責任。
4、平等的基本醫療權
公民在患有疾病時,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醫療衛生事業。這是我國現行憲法第45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公民權利,也即患者醫療權的法律基礎。
5、知情權
(1)患者對自己的病況有知情權,有權利從醫生處獲知有關自己的病情、醫生的診斷、病情的發展、醫生為患者制訂的治療計劃以及預后情形,包括治療中的常見問題及其他可行的治療方法。
(2)患者有權知道處方藥物的名稱,以及該藥物在通常情況下的治療作用及有可能產生的副作用和正確的用法、用量。
(3)患者有權獲知有關自己病情及治療方面的病歷資料。
(4)患者有權知道規定的醫療護理服務項目、藥品的收費標準。
(5)患者有權利知道醫院制定的與患者有關的各項規定,以及自身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醫院應向患者提供此方面的書面介紹,以便患者遵守院方的有關規定和依法保護自身權益。
(6)患者有權利核對其醫療費用發票,也有權利要求醫院對發票予以適當的說明。
6、決定權
(1)患者有權自主選擇到任何一家合法醫療機構接受醫療服務。
(2)患者在任何醫療處置和、或治療前,醫生應告知其有關的詳情:包括目的、危險性、其他可選擇的方法等,以幫助患者作出決定。
(3)患者在接受治療時,如果覺得需要征求其他醫生的意見,患者有權向醫生提出會診的要求,或自己向其他醫生或醫療機構咨詢。
(4)患者對于手術中切除的器官、組織,遺體的使用有決定權。
(5)患者有權選擇是否參加醫學研究計劃。醫院方面必須事先取得患者的書面同意,才會請患者參加醫院所進行的醫學研究計劃。院方也必須事先向患者解釋清楚研究計劃各方面的詳情。
7、保護隱私權
患者對醫生所說的心理,生理及其它隱私有權要求保密,醫護人員未經患者同意,不得隨意公開患者隱私。
8、患者的求償權
在醫療過程中發生差錯、事故時,患者和家屬有提出一次性經濟補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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