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因頭昏眼花到醫院就診,院方告知并承諾:“此病可以在這家醫院手術治愈,請昆明一家醫院的專家來進行手術”,病人見醫生滿懷信心,于是同意動手術。不料在手術過程中意外死亡,醫生告訴他是由于病人手術過程中發生血壓升高.心臟驟停并經搶救無效死亡。可以家人事后才知道,院方并沒有安排昆明一家醫院的專家前來手術,而院方的外科醫生也沒有相關的手術經驗。深圳醫療事故律師為您分析這個案例。
案情簡介
由于頭暈不適,到昆明安寧一家醫院就診,入院診斷:“眩暈病因待查;3級極高危組;睡眠障礙;腦梗死;腎功能不全原因待查。醫院對患者進行完善相關的輔助檢查、改善眩暈.改善循環、腦細胞營養等支持治療,數日后出院。
從醫院住院的當天,病人因“反復背痛4天”再次入院住院四科,初步診斷:1.冠心病,急性非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2.高血壓病3級極高危組,高心病;3.腔隙性腦梗死(左基底節.雙側側腦室旁)。
再入院第二天,16:10時,病人在導尿室行冠脈造影檢查,于16:40分造影結束,提示冠脈三支病變,判定回旋支為血管,經家屬同意并簽署手術同意書后,進行了回旋支病灶處理。在16:55分時,發現動脈血壓降至80/5mHg時,初步考慮了介入導引管,撤走導引管,但血壓仍然較低。心影增大及出現急性心包填塞后,于17:10分心臟彩超檢查確認有中度量心包積液,馬上做床旁心包穿刺,約800ml不凝血,隨后繼續輸血,經胸外科醫師于19:20進行剖胸探查,心包膜開窗減壓,發現大量鮮血流出。
待外院專家20:15分后再繼續處理,在此期間病人出現心跳停止,予胸腔內心臟按壓后心跳恢復血壓升高。術中左回旋支起始段心外膜下血腫,術中血壓偏低70/40m,因發生心臟驟停而給予輸血.擴張.腎上腺素等靜滴,同時行心臟按壓,病人經搶救無效于21:49分死亡。
王某意外死亡,讓妻子女兒悲痛欲絕,在征詢律師意見后,她們決定進行維權。
代理人在查閱有關住院病歷和手術資料后,發現醫院有明顯誘騙行為,夸大醫療技術水平,誘騙病人動手術,并在手術過程中,并未充分履行診療義務。為此,決定先與醫方協商共同委托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醫療損害責任鑒定。
2015年1月28日,經昆明一家醫療機構鑒定,鑒定意見為:安寧一院與病人楊某死亡有一定因果關系,其原因力為主要因素。鑒定人指出該院在服務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1。術前準備不足,病人楊某患有慢性腎功能不全,術前缺乏心臟彩超評估。手術前沒有采取相應的治療措施;2.缺乏有效的急救措施:醫院缺少心外科的支持,3.在病人楊某心臟介入治療過程中,因實施心包填塞而實施心包穿刺引流的時間延遲,造成最佳手術時機的延誤,再次進行開胸探查手術,手術路徑選擇不當,出血部位未及時發現并處理。
這家醫院承擔了65%的責任
案件經安寧市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在鑒定結果基礎上,法院認定醫方的醫療行為與病人楊某死亡存在因果關系,并負主要責任。判決該醫院30日內一次性賠償其家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用.住院飲食津貼.營養費.誤工費.陪護費.交通費用.鑒定費.精神損害賠償金和其他65%責任,也就是26萬多元。沒有任何一方對此提出上訴。
案例分析
醫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診療過程中,如果存在過錯,應負賠償責任。本例從上述診斷和治療過程看,病人楊某系原發冠心病.心肌梗死、高心病是其心臟破裂、心包填塞的主要原因。而且這家醫院也是為及時有效地治療病人病情而采取的手術治療措施,與此同時,法庭審判確定為病人楊某做手術的醫生雖然并非昆明一家知名醫院的專家,但確系該醫院請的外院專家。據《醫療損害技術鑒定意見書》記載,該院在為病人楊某提供醫療服務時存在過錯,主要原因是術前準備不充分,術中應急預案不足,心外科技術支持不足,心外科技術支持不足;在手術過程中造成搶救時間的延誤,這是病人楊某死亡的直接和最主要的原因,所以這次醫療損害可以判醫院承擔65%的責任。深圳醫療事故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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