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行醫的行政責任。為了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管理,深圳醫療律師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保障人民健康,國務院于1994年發布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該法第24條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診療活動。
第44條還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菘停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以下的罰款。”此外,衛生部發布的有關行政規章,如《醫師、中醫師個體開業暫行管理辦法》。其中也規定了取締、打擊非法行醫的財產處罰方法,即沒收非法收和藥品、器械,可并處罰款。
2、非法行醫造成損害的。由于非法行醫的主體一方,不附合醫療糾紛的特征要求,由此造成的病人人身損害事件,不屬于醫療糾紛,更不構成醫療事故。就民事責任而言,不能依照《醫療事故處理辦法》承擔補償責任,而應適用《民法通則》關于人身侵權損害賠償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3、非法行醫犯罪的刑事責任。非法行醫者不僅無視國家法律,不經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批準,需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而且病房表現為醫療技術水平低下,甚至根本不懂得醫學,往往給病人造成較為嚴重的損害,考慮到危及生命。
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在醫療侵權糾紛中,當患者提供證據證明存在損害后果后,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往往是醫患雙方爭議的焦點之一,也是醫療機構承擔舉證責任的關鍵內容之一。而對這一舉證責任的完成,醫療機構往往通過申請醫療事故鑒定來進行。
醫療機構都認為,只要申請了醫療事故鑒定,提交了醫療行為不構成醫療事故的《醫療事故鑒定書》,自己的舉證責任就算完成了。而患方則認為,醫療機構僅證明醫療行為不構成醫療事故還沒有完成其舉證責任。因為“民事證據規定”第四條第(八)項規定的“醫療過錯”不僅包括醫療過失,也包括醫療故意,主要是間接故意。
而且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下簡稱“醫療條例”)第二條規定,醫療事故的定義為: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這就是說,醫療事故是以過失為過錯條件的,不包括故意,而“民事證據規定”要求醫療機構承擔的舉證責任還包括故意,因而醫療機構還應當就其醫療行為不存在故意(一般為間接故意)損害患者人身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這就要求醫療機構不僅要提交醫療事故鑒定結論,還要提交不存在醫療過錯(包括間接故意)的司法鑒定結論。醫療機構僅僅提交醫療事故鑒定結論并沒有完成其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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