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對于我們普通老百姓來說都是比較大的資產,正因如此,因為房產的糾紛明顯較多,最近鹽田區律師事務所代理了一起房產糾紛案件,針對這個案件產生了不同的意見,我們一起來看看。
[案情]:2001年12月31日,以被告胡某為業主的瀘縣某農貿市場與原告盧某簽訂《集資修筑某農貿市場周邊聯建房的合同書》。條約商定:甲方被告將其“二、三棟二單位二層一號,三室二廳二衛屋宇一套,以43400元的價額售與原告乙方。”、同時商定了付款進度和屋宇竣工托付日期。條約簽訂后,原告前后給付瀘縣某農貿市場業主胡某房款15000元。2003年10月屋宇完工后,被告馬上原告的購房鑰匙托付原告,原告即對屋宇裝修后搬進寓居。此后,雙方為交款事宜產生辯論,即被告稱原告不交款、原告稱被告不收款(附有證人證言)。被告于2003年11月8日向原告收回“期限按條約商定托付余款,不然解除條約”的書面通知;2004年元月6日原告再次通知被告“合同已解除,要求被告退款、退房并撤出屋內裝修材料。”2005年6月、7月原告將該訴爭房屋以原告名義辦理了房產證和土地證。2006年1月原告即以停止侵權、恢復房屋原狀、返還房屋為由向本院提起訴訟。
[分歧]:
被告訴稱,盡管兩邊曾簽訂聯建房條約,但因原告守約拒不按商定執行付款責任,被書面關照原告已解除條約。此后,原告以詐騙手法獲得了該房鑰匙后,舉行裝修居住。但該房屋現已由原告以其個人名義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書,屬原告個人財產,因此,被告非法占有原告房屋財產,侵犯原告的財產權益,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恢復房屋原狀、返還房屋。
原告辯稱,原告占領該房因此兩邊的商品房聯建條約(即以聯建的體式格局舉行商品房生意)為根底,是原告執行條約責任而合法占有,并不是擅自地非法占有。盡管被告違約將其房屋辦事為自己的產權,但這并不影響被告因原告履行合同義務而合法占有的事實,因此,被告并未侵犯原告財產權益,故請求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爭議焦點]:
本案的辯論核心在于,原告占領該訴爭房屋是否合法即占有該房是否有合法事實依據或法律依據
[鹽田區律師事務所評析]:
第一種看法覺得,應支撐被告的訴訟要求,訊斷原告休止侵權,復原屋宇原狀、返還屋宇。其理由是,盡管兩邊曾有商品房聯建條約(本質為以聯建的方式舉行商品房生意),但原告在該條約執行中守約拒不執行付款義務,導致原告已通過通知的方式解除該聯建房合同。況且在合同解除后,原告已通過合法途徑將該房產權辦事為自己名下,因此,原告本人是該房屋的合法所有權人。而被告是該房屋的非所有權人,其對該房的占有是明顯的非法占有,故原告以其訴稱理由訴請被告停止侵權,恢復房屋原狀、返還房屋應予支持。
第二種看法覺得,間接訊斷采納被告的訴訟要求。盡管被告以屋宇生意條約已解除為由,將原告所買屋宇辦事為本人的產權,并以原告侵權為由提起訴訟。但原告占領該房因此兩邊之間的生意合同為基礎的,以原告履行合同義務而合法占有。雖然原告將其訴爭房產權已辦在自己名下,但其與該農貿市場業主系同一人,能夠繼續履行與被告的合同義務,為被告辦理產權手續。因此,被告并未侵犯原告權益,且原告訴稱的合同已解除并未審理確定,也不是本案中需要解決的問題。
第三種看法覺得,法官應行使釋明權,告訴被告以條約膠葛告狀,要求解除條約返還財富,不然訊斷采納被告的訴訟要求。該案中,雖被告以本人的名字辦好了房地產證后,以原告侵權為由提起訴訟,從外貌看來,似乎有點事理。實在否則,因兩邊訴爭屋宇因此屋宇生意為根底,且原告占領該房也是在屋宇生意后,被告執行條約責任,而正當占領(依據商品房生意條約法律說明第十一條劃定“對屋宇的轉移占領,視為屋宇的托付應用,但當事人還有商定除外”。),并非非法占領。以來是該案法令瓜葛的性質應為屋宇生意條約糾紛,不是簡單的侵權糾紛,據此,根據《證據規則》第三十五條關于“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規定第三十四條的限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及四川省高院關于貫徹執行《最高法院民事證據規則規定》的意見第七條規定“第一審程序中,經開庭審理,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書面或口頭告知當事人在十日內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不變更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規定,又據省高院關于規范民事訴訟舉證、質證、認證意見第二十五條規定,應當釋明而未釋明的,發回重審。因此,本案應由法官行使釋明權,告知原告變更訴訟請求,以合同糾紛起訴,請求解除合同返還財產。否則,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以上就是整個案件的經過以及不同的看法,如果您也遇到法律上的問題,需要尋求專業的律師團隊,鹽田區律師事務所歡迎您的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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