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放在結婚之后從家里的長輩那里繼承到了一筆遺產,這筆遺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也發生了爭議。有些人認為它絕對是夫妻的共同財產,有些人則認為這是夫妻個人財產,不算是共同財產。婚后繼承的遺產算夫妻共同財產嗎?聽聽鹽田律師給出的具體意見。
一、婚后遺產進行繼承算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嗎?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配偶在婚姻中取得的下列財產由配偶共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除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外,通過繼承或者贈與取得的財產;(遺囑或者贈與合同確定的僅屬于丈夫或者妻子的財產);
共同擁有的其他財產。
因此,對于他們婚后繼承的財產,屬于自己婚姻家庭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如果被繼承人未指明僅歸夫或妻一方所有,則應該屬于夫妻雙方共同管理財產,歸夫妻之間共同完成所有。
二、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
假如夫妻有以下情形,即使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取得的財產,也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一)指定贈與
遺言或許贈與條約肯定歸夫妻一方所有的,在離婚時不克不及作為配合財產分割。比如,男方父親去世之前,在遺囑中明確自己死后房子歸男方一人所有,排除其他人的權利。男方基于遺囑繼承取得的房產,不能作共同財產分割。
(二)夫妻雙方有約定
《婚姻法》劃定夫妻能夠就財產舉行商定。能夠婚前約,也可以婚后約。內容可以設定婚后一方的收入歸一方所有,不納入共同財產的范圍。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三)婚前財產
一方婚前的財產天然不該屬于離婚時分割的局限之列。是以,離婚時如果一方能舉證證明另一方要求分割的財產在婚前就已取得,這些財產就不屬于離婚分割之列。
(四)只能歸一方的特定財產
有些財產,縱然沒有商定,也不去不及屬于夫妻配合財產。比如,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藥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這些費用主要是保障受害一方的生活,因此,不能作為共同財產分割。
關于夫或妻在成親以后承繼的財產,要區別兩種情形看待。若此時是經由過程法定體式格局繼承,那一般不會明確只由其中一方繼承,即此時繼承的財產就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要是通過遺囑方式繼承,并且遺囑中也說明了只有夫或妻一方來繼承,則就不應當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來認定。
婚后繼承的遺產在離婚的時候有財產分配的爭議又不知道如何處理才好,應該要及時請鹽田律師從旁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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