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一篇關于此次疫情暴發的文章在網上瘋傳——負責清潔醫院房間的清潔工人從被隔離的酒店退房后打掃房間,酒店經理在巡視時流下了眼淚。與此同時,我們注意到,在防疫斗爭中發揮積極作用的賓館、大學建筑等場所似乎已基本完成使命,即將恢復正常使用。深圳拆遷律師就來講講相關的一些問題。
對于這些酒店,學院大樓,口罩,消毒材料等。在抗疫期間,許多拆遷戶想知道:征用和征用有什么區別? "房屋和土地可以被征用。他們有可能被征用嗎?
一、抗議期間征用的材料將如何補償?
本文主要針對這些社會問題進行展開討論,希望可以為我們拆遷戶提供一個參考。
二、沒收和沒收有什么區別?
《物權法》第四十二條和第四十四條分別規定了我國的征收制度和征收制度。
《物權法》第42條第1款為了社會公共經濟利益的需要,依照相關法律制度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設計可以通過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第四十四條物權法因搶險、救災等緊急發展需要,依照相關法律制度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設計可以通過征用工作單位、個人的不動產企業或者動產。被征用的不動產信息或者動產使用后,應當返還被征用人。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問題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及時給予經濟補償。
由此可見,征收是國家通過行政權力取得集體、單位和個人財產所有權的行為,而征收是國家強制使用單位和個人財產的行為,二者最本質的區別在于所有權的轉移。
目前,我們面臨的情況主要是土地征收,即國有土地房屋或集體土地的征收。目前,對賓館、高校建筑物、口罩、消毒材料等防疫物資的需求是一種非常典型的需求行為。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征收后財產進行所有權由個人或集體企業所有學生變為中國國有,不涉及返還存在問題;征用后財產所有權結構性質穩定不變,但所有權人暫時喪失土地使用權,征用結束后,如果我們財產安全沒有滅失,仍需要返還給權利人。
此外,兩者之間還有以下區別:
1.適用研究對象進行不同。征收企業針對我國土地、房屋等不動產,不包括動產;征用則不動產和動產均有一定適用。
2.申請條件不同。征用和征用是為了公共利益,但征用也需要救援、救災和其他緊急需要。
在實踐中,我們遇到的問題大多是房屋和土地的征用,因此,有必要結合《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上建筑物征收補償條例》等具體法律法規問題進行具體分析。
三、房子和土地有可能被征用嗎?
除《物權法》外,我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環境事件應對法》等法律均對行政征用作出了詳細設計規定,即為了社會公共經濟利益、搶險、救災、控制系統傳染病等緊急發展需要,國家企業可以通過依照相關法律制度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數據進行征用;被征用的財產,可以是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其中主要包括對于房屋、土地等。
此外,《土地管理法》還明確規定,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法征用或者征用土地。因此,有必要對我國房屋拆遷行政行為中遇到的征用或征用行為進行認定。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當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根據傳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國務院有權在全國范圍內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緊急動員人員或者儲備物資,臨時征用房屋、車輛和有關設施、設備。
《突發公共事件應對法》第五十二條必要時,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可以向單位和個人征用應急救援所需的設備、設施、場地、車輛和其他物資。
本次抗疫中,武漢當地的醫療信息系統可以承擔了巨大的壓力,初期我們每天都有自己大量的疑似病例亟待收治,這時,為了能夠及時進行救助病人、控制疫情不斷發展、維護社會公共經濟利益等緊急情況需要,征用酒店、高校校舍等作為一種隔離病人的場所,系典型的行政征用行為。
四、征用如何得到補償?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在當前防疫工作結束后,被征用的酒店、大學建筑等,應當歸還被征用人; 其他易損、遺失的物品,應當給予賠償。關于征地補償問題,目前我國法律只對征地補償做了上述原則性規定,缺乏具體的程序和補償標準,但一般來說,征地補償應遵循法定補償、合理補償和公平補償三種方式。相信隨著疫情的進一步控制,下一步地方當局將有可能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發布具體計劃。
相對來說,對于我們拆遷戶來說,征收補償是合法的,是明確的。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條例》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屋宇代價的補償;
(二)因征收屋宇造成的搬遷、且自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屋宇造成的停產歇業損失的補償。
深圳拆遷律師認為,根據新《土地管理法》規定,征收集體土地時,應當依法按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村村民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
深圳拆遷律師:拆遷安置房選擇中 | 深圳拆遷律師解讀:拆遷前家庭成 |
深圳拆遷律師解讀:公房拆遷利益 | 深圳拆遷律師解讀:空掛戶口房屋 |
深圳拆遷律師解讀:同住人在拆遷 | 深圳拆遷律師解讀:拆遷補償款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