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地單位(拆遷人)取得征地以及規劃等批準文件,然后經申請由區縣建委發布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公告,征地拆遷,要取得市人民政府批準征用集體土地的批復;
暫停辦理事項包括:(1)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2)審批新建、改建、擴建房屋;(3)辦理入戶和分戶,但因婚姻、出生、回國、軍人退伍轉業、經批準由外省市投靠直系親屬、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等原因必須入戶、分戶的除外;(4)核發工商營業執照;(5)房屋、土地租賃;(6)改變房屋、土地用途。
2、拆遷人擬定、報批、公布拆遷實施方案
征地拆遷的,實施方案報區縣建委批準。
拆遷實施方案應當在區縣建委發布拆遷公告之日前(含拆遷公告發布當日)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10日。
3、拆遷人向區縣建委申請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申請時,提交下述文件:用地批準文件、規劃批準文件、拆遷實施方案、安置房屋或者拆遷補償資金的證明文件。
區縣建委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審查完畢。
4、區縣建委審核發證,并發布拆遷公告
區縣建委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應當在拆遷范圍內發布拆遷公告。
拆遷公告主要內容:房屋拆遷許可證批準文號、拆遷人、工程名稱、拆遷范圍、搬遷期限等。
區縣建委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應報市建委備案。
5、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協議內容:
(1)實行貨幣補償的,協議應當包括補償金額、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搬遷期限、違約責任、糾紛處理方式等內容。
(2)實行房屋安置的,協議應當包括安置房屋地點、安置房屋面積、差價及結算方式、搬遷期限、違約責任、糾紛處理方式等內容;期房安置的,還應當明確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內容。
(3)另行審批宅基地安置的,協議應當包括地上物補償、新批宅基地地點、面積、搬遷期限、違約責任、糾紛處理方式等內容。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后,被拆遷人應將原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交給拆遷人,由拆遷人移交房地權屬管理部門。
6、如果在公告的搬遷期限內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由區縣建委裁決
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戶數超過項目拆遷總戶數的40%的,區縣建委在受理拆遷人裁決申請前,應當組織聽證。
裁決可復議、訴訟。
7、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屆滿被拆遷人拒絕搬遷的
屬于征地拆遷宅基地上房屋的,由區縣建委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自復議、訴訟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申請前,應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后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即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8、拆遷期限(1年+6個月)
房屋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拆遷期限最長為1年。拆遷人在規定的拆遷期限內未完成拆遷的,應當在期限屆滿15日前向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區縣建委申請延期,延期不超過6個月。
9、拆遷結案
拆遷人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整理并妥善保管拆遷檔案資料,在完成拆遷后1個月內向區縣建委移交拆遷檔案資料并辦理有關手續。
征地補償費用項目
1、土地補償費: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附著物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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