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律師咨詢網進行執業活動過程中,“無證房”是當事人最為擔憂的一點。這種房屋面臨征收時,往往先碰上的就是征收方的違章建筑認定,之后將要進行的違章建筑工程違法強拆就仿佛成為了一把不知何時會降臨的達摩克利斯之劍,令當事人心神不寧。然而,把所有“無證房”都認定為違章建筑是很不公平的。在拆遷工作過程之中,究竟怎樣的“無證房”才能獲得科學合理的經濟補償?這個問題的答案可以在《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中找到。 本條規定,對不超過批準期限的合法建筑物、臨時建筑物給予賠償,對超過批準期限的非法建筑物、臨時建筑物不予賠償。 因此,是否應該給予賠償,爭議的焦點是“無證房”的具體案例能否被認定為合法構造。 具體而言,應根據房屋建造的時間、建造時的法律法規以及未辦理產權證的原因,做出具體判斷,從未實現對“無證房”性質的公平認定。今天,深圳律師咨詢網帶大家一起來看一看,幾種“無證房”的情況。
一、因為年代久遠而沒有產權證的房子
房屋建筑作為一種財產,是具有長期發展傳承的屬性的。在拆遷工作過程之中,有時會碰上世代相傳的祖屋,或是民國時期建造的房屋。這類房屋在建造當時社會并沒有相關法律政策法規方面進行規范,又或者由于當時的法律制度并不一定要求辦理證件。現在面臨拆遷時,征收方要求這類房屋擁有產權證明是顯然不公平的。而20世紀50、60年代,我國尚未出臺法律法規對房屋的建造方式進行規定,要求在當時情況進行新建或是擴建的房屋擁有合法產權證明也是不合理的。這兩類因為年代久遠的歷史原因而無法擁有產權證明的房屋,是完全可以爭取合理補償的。
從1984年開始,我國開始頒布城市規劃和住房建設相關法律法規。具體包括1984年通過的《城市規劃條例》、1986年出臺的《土地管理法》和1990年通過的《城市規劃法》等。其中一些法律和條例仍然有效,而其他法律和條例已經被廢除或取代。2008年,《城市和農村規劃法》生效,要求建造和翻修房屋必須獲得建筑項目規劃許可證或農村建筑規劃許可證。但是,作為行政法律法規,應當遵循不溯及既往的法律原則。因此,在確定這些建造時間長、缺乏法律文件的房屋是否屬于非法建筑時,應當依據建造時的法律規定。未經認證的房屋,如果在施工時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應被認定為合法建筑。在實踐中,一些征用方將無證住房視為非法建筑的做法將導致事實上的不平等。
二、審批程序不完整,不應認定違章建房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和現實中地方政府的做法,在房屋征收前和征收過程中,停止辦理征收范圍內房屋的相關行政手續。這樣就會出現已經完成審批,但是由于證書的暫停而無法取得合法的產權證的情況。與此同時,這也可能導致出現“無證房屋”,其住房建設符合法律規定,但只獲得了部分批準。對于這類房屋,實際建設情況是合法的,它們只是由于客觀原因難以辦理權屬證書,不應簡單認定為違章建筑。
另外,在政府通過招商引資的實過程中,往往會出現讓企業先建造房屋,后補辦手續的做法。但有時企業沒有實際生產經營,卻遇上房屋權屬證明辦理受阻的情況,此類房屋也不應認定為違章建筑。如果簡單地認定違章建筑不僅是對企業的不公平,也將損害招商行為的公信力。
在目前“非法拆遷房屋”在拆遷的現實中并不少見,“無證房屋”作為一刀切的非法建筑,對于拆遷方來說是一種節約成本的方法。 但是,作為被征地方,對其“無證房”享有的權利,必須有明確的理解和堅持。 當然,如果完成房屋文件沒有實際困難,深圳律師咨詢網拆遷律師提醒大家盡快完成法律文件。 畢竟,手里拿著一張牌,拆遷不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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