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工作中,許多拆遷戶都會咨詢這樣的問題:“我的房屋和其他人的一樣大,為什么得到的拆遷補償卻比他們少那么多呢?”相信許多拆遷戶都會有這方面的一個疑問,接下來,深圳律師咨詢網就帶您了解影響征地拆遷補償的四大主要因素。
一、征地拆遷補償標準、估價價格和房屋價值存在較大差異
征地拆遷補償標準與房屋本身價值之間的巨大差異是造成房屋征收矛盾的重要原因之一,通常表現為: 征地個體以多年前的拆遷補償標準為基礎對拆遷戶進行補償,如按照2009年征地拆遷標準對2019年征地拆遷戶進行補償,或征地個體單方面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甚至單方面選擇評估公司,造成征地補償標準與評估價格與房屋本身價值之間的巨大差異。
二、部分賠償金尚未發放
通常,在企業進行土地征收管理過程中,有的拆遷戶往往會陷入“誤區”,認為企業征收補償只補償地上附著物,土地是沒有得到補償的。我們在工作中也經常會遇到當事人詢問:“征收方告訴我們土地是國家的,不是我們這些拆遷戶的,所以我們自己不能獲得土地的相關經濟補償。”
那么,拆遷戶能得到土地的補償嗎?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 “征用土地的,應當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第二款規定: “征用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貼費和附著物、幼苗補償費。”第三款規定: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確定。”拆遷戶可以依法享受征地補償。
三、先征收后補償,補償順序顛倒。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在征收管理過程中我們應當遵循“先補償后搬遷”的原則,然而在社會實踐中,這一基本原則問題并沒有得到一個很好的貫徹。有的拆遷戶簽訂了安置補償協議,但是過了很多年發展依舊沒有被妥善安置,甚至出現之前征收方在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承諾給予拆遷戶的安置房也遙遙無期。
房屋稀少、地區偏遠,以及在某些情況下故意拖延重新安置,導致拆遷戶安置住房的嚴重困難。
四、征用的性質模糊,界限不明確
在征收工作中,以公共利益為名的商業征收時有發生,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房屋征收的矛盾。
法律制度規定了屬于社會公共經濟利益征收的幾種情形,但是由于我國公共利益為大多數、不特定的人的利益,所以我們經常有一些研究開發建設項目以“公共利益”的名義,對房屋進行征收,致使拆遷戶沒有得到一個合理的拆遷補償,損害了拆遷戶的合法權益。
以上,便是影響進行房屋拆遷補償多少的四大主要因素。生活中,房屋征收關系到一個家庭最基本的生存問題。無論是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還是集體土地征收,都是老百姓的大事。正因如此,拆遷補償金額對拆遷戶來說至關重要。深圳律師咨詢網提醒廣大拆遷戶,當你認為征收方給的拆遷補償款太少,合法權益受到損失的時候,不要慌,您可以委托專業律師,借助專業拆遷律師豐富的實踐經驗和理論基礎,爭取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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