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新冠肺炎突然暴發的肺炎,全國人民響應政府的號召,戴上口罩抵抗疫情。一會兒口罩,酒精,消毒液,一次性手套等。成了稀缺物資,斷貨好幾天。然而,在這個我們舉國人民上下一個團結教育一致通過共同戰疫的特殊發展時期,卻有人可以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在朋友圈、微信群等地方進行出售高價口罩、測溫槍等產品,大發“國難財”。對此,市場監管部門表示將堅決查處。深圳經濟糾紛律師就來講一下相關的情況。
比如對于疫情工作期間,六盤水市盤州市市場行為監管局可以根據人民群眾監督舉報信息進行分析檢查,對涉嫌哄抬價格,通過微信群銷售人員口罩,將進價10元/個的“環球”牌KN95口罩按30元/個的價格方面進行企業銷售的微商袁宏達處以10萬元以下罰款。深圳市門頭溝區市場監管局對哄抬價格,將進價4元/包的一次性口罩以20元/包的價格問題進行產品銷售的深圳達因仁大藥房處以50萬元罰款,并表示自己違法生產經營者將被納入“黑名單”,實施社會信用管理聯合教育懲戒。
這些價格欺詐在全國各地都有發生。
市場監管機構已嚴厲打擊此類行為。截止前幾天,共查處哄抬物價企業四千五百多家,查處企業一萬一千多家,有關方面受到嚴厲處罰。2月26日,國務院新辦公室召開《政法機關關于依法保障防疫期間恢復生產工作的意見》新聞發布會,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樹元強調,囤積、哄抬物價屬于違法行為,將受到嚴懲。
一、那么何種社會行為是否屬于哄抬物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和《關于查處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中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漲價行為分為三種。
第一,通過傳播虛假信息推高價格。
通過自己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包括企業虛構購進成本、虛構貨源緊張,虛構其他平臺經營者可以準備提價等信息技術提高服務價格達到預期,散布捏造漲價信息系統或者我們使用“嚴重缺貨”等緊迫性、誘導性用語推高價格。
第二,通過囤積貨物和收緊供應來推高價格。
通過囤積大量商品來推高價格,即生產、批發、銷售防疫用品,商品不會及時投放市場,消費者終端的流動,市場監管機構警告要繼續囤積。
第三,進行不必要的囤積。
直接或間接提高企業商品進行實際價格。銷售管理過程中變相漲價、直接漲價哄抬價格,包括產品銷售發展過程中強制搭售其他商品,或大幅提高物流配送成本費用、收取其他相關費用的,以及疫情發生后直接大幅度提高中國商品價格。
市場進行監管總局于2月1日出臺的《關于中國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教師意見》對哄抬物價的認定企業標準問題進行了一個明確的規定。以1月19日前(含當日)最后我們一次社會實際經濟交易的進銷差價率為認定標準。如果在1月19日以前自己沒有系統發生發展實際生產銷售,那么學生對于19日之后在購進成本的基礎上大幅提高服務價格也將被認定為哄抬物價。
二、哄抬物價你會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
哄抬物價將承擔企業行政管理責任能力以及我國刑事法律責任。對于中國行政工作責任制度方面,根據《價格進行違法犯罪行為教育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規定: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推動社會商品交易價格過快、過高上漲問題行為方式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一個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刑事責任方面,根據《關于依法懲處干預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性肺炎疫情防控的犯罪的意見》的規定,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和價格管理的規定,囤積和利用形勢,哄抬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劑等防護用品、藥品的價格,非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上述兩種責任的區別在于,一般情況下,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只有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才承擔刑事責任,數額達不到的,才承擔行政責任。
深圳經濟糾紛律師溫馨提示,如果您在日常生活中遇到哄抬物價的情況,可以登錄國家12315投訴舉報平臺進行舉報,也可以撥打投訴熱線12315或在不同地區設置專用電話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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