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還款利息的性質為逾期還款的違約金或者經濟損失進行賠償,借款人在清償借款之前其違約的狀態發展一直處于持續學習之中,應當由借款人承擔社會直到全部資產清償能力之間的違約金或者國家賠償損失。深圳債務律師為您講解一下有關的情況。
1、計算逾期還款利息的截止日期。
至于《民事訴訟法》第229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管理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工作期間的債務利息的義務,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提出關于公司執行審計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會計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相關法律若干重大問題的解釋》已經具有明確了計算教學方法與標準,與逾期利息的計算結果并不存在沖突也不重復,兩者同時可以選擇分別適用。
2、本司法解釋第26條關于中國民間借貸市場利率的司法環境保護上限同樣可以適用于逾期利率。
也就是說,借款人和貸款人之間約定的逾期利率不超過24% 的年利率。貸款人要求借款人支付約定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逾期利率超過年利率36% ,超額利率無效。借款人要求貸款人退還超過年利率36% 的部分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借款人與貸款人約定的逾期利率超過年利率24%但不超過百分之三十六的,借款人要求借款人退還超過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的部分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借款人不支付超過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貸款人的退還要求。
對于民間借貸的利息計算,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作了詳細規定。但如果不熟悉計算原理,可能會得出截然不同的結論,自然給當事人帶來截然不同的結果。因此,為了方便快捷地掌握重點,本文從以下三個角度總結了感興趣的算法。
對民間借貸期間利息和逾期利息的計算進行梳理后,仍有一些重要問題與之相關。實際操作中,實際還款日往往會穿透借貸期、法院生效判決(仲裁裁決)規定的履行期直至延遲履行的內外,如下所示:
法院對約定利息的認定和處理如圖,年利率在24%以下,法院予以支持;在24%—36%的范圍內,法院處于中立地位。當事人自愿支付的,后悔了想回法院,不予支持。
相反,如果貸款人索要這部分利息,法院是不會支持的。通俗地理解就是“不給就別要回來”;超過36%的紅線,法院的強硬態度立刻閃現,那就是無論什么情況,都不會支持。具體可以參見《關于審理民間網絡借貸案件適用我國法律制度若干重大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相關法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年利率不得超過24%,貸款人應當支持借款人按照約定的人民法院利率支付利息。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36% 的年利率。超過年利率36% 的協議利率無效。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借款人申請退還借款人年利率超過36%的利息。
“借款人與借款人結清前一筆貸款本息后,將利息計入后一筆貸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前期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的,可以將補發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確認為后期貸款本金;多余的利息不能計入以后的貸款本金。約定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貸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款人可以提前歸還貸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還款,主張按照實際借款期限計算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深圳債務律師認為,按照前款規定,借款人在借款期滿后應付的本金和利息之和,不得超過初始貸款的本金和以初始貸款額為基礎的本金,即貸款期內利息之和,年利率為24% 。如果貸款人要求借款人支付超過數額,人民法院將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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